(一) 集郵者訂購計劃的認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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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集郵者訂購 — 指定數量 — 計劃由兩個數字和兩個字母組成的代碼加以認別,且訂購每一項計劃的數量是一致的 ﹕如01AA;05CC;10FF等。 | | 1.1.1. | 數字代表所訂購郵品的數量,可從申請表列出的數量選擇(01, 02, 03, 05, 10, 25, 50); | | 1.1.2. | 字母代表訂購郵品的組合,可從申請表中的郵品基本單位組合中選擇(AA, BB, CC, DD, EE, FF, GG, HH, II, JJ, LL, MM, NN)。 | 1.2. | 集郵者訂購 — 非指定數量 — 計劃不以任何編碼認別,訂購的每一項郵品種類的數量可以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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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集郵者訂購計劃的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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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集郵者訂購計劃分為集郵者年度訂購計劃和集郵 者額外訂購計劃。 | 2.2. | 集郵者年度訂購計劃是指在有關年度的上一年 , 已獲郵政局集郵處核准供應將於相關年度內發行的所有郵品的計劃。 | 2.3. | 集郵者額外訂購計劃是指在申請當年, 獲郵政局集郵處核准提供自批准之日起至有關的金額用盡之日期間發行所有郵品的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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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集郵者訂購計劃的申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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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凡有意申請訂購或申請續訂的人士可按以下方式辦理: | | 3.1.1. | 在郵政局指定櫃台; | | 3.1.2. | 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於網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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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年度訂購計劃的訂購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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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應於有關年度的上一年第四季期間辦理年度訂購計劃。 | 4.2. | 倘若未於上款所定之期限內訂購郵品,而只在有關年度內申請時。如郵政局集郵處仍備有至計劃獲核准前所發行的郵品時,則可將申請轉為年度訂購計劃。 | 4.3. | 在核准方面,年度訂購計劃之續訂優先於新訂購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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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額外訂購計劃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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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可隨時申請額外訂購計劃。 | 5.2. | 倘若存貨不足,則郵政局集郵處可不核准額外訂購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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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額外訂購計劃轉年度訂購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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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倘有備用的郵品及根據之前第4.2. 項的規定,郵政局集郵處可將額外訂購計劃轉為年度訂購計劃。 | 6.2. | 凡屬這種情況,郵政局集郵處將訂購計劃核准時 已經發行的郵品以及訂購計劃內獲核准的首批郵品寄予訂戶或安排於集郵櫃台領取有關郵品。 | 6.3. | 將額外訂購計劃轉年度訂購計劃時,郵政局集郵處將優先處理最先到達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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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集郵者訂購計劃的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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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郵政局集郵處對於以下訂購申請不予受理﹕ | | 7.1.1. | 對於指定數量訂購計劃 — 不符合表格內所規定郵品數量和組合或未繳付包括郵資及其他銀行費用在內(如適用)的有關金額; | | 7.1.2. | 對於非指定數量訂購計劃 — 如訂購郵品金額少於一套年度郵票及小型張的相關款項或澳門幣貳佰元正,或未繳付包括郵資及其他銀行費用在內(如適用)的有關保証金。 | 7.2. | 每一份申請表內,申請人只可以申請一項計劃。如欲按照第9.1. 的規定申請多項訂購計劃,應為每一項計劃填寫一份申請表,並需連同有關的金額遞交。 | 7.3. | 凡不獲受理之申請,將連同金額退還申請人。倘適用時,將扣除郵政局集郵處在處理過程中需支付的任何費用。如退還程序中有所遺失,郵政局概不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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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集郵者訂購計劃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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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即使郵政局集郵處接受填妥的申請表和有關的金額,亦不保証核准申請及提供所需的郵品。 | 8.2. | 當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或開始收到郵寄或領取訂購的郵品時,該訂購計劃才視為獲得核准。 | 8.3. | 倘若訂購計劃不獲核准,郵政局集郵處將於提出訂購申請年度之年底前通知申請人,並退還已繳交的金額。 | 8.4. | 倘若郵政局集郵處在超越第8.3. 項所述之期限才退還金額時,則將按照市場利率計算利息,而該利息是按照上述日期至退款日之相關時段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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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多項訂購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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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申請人可申請多於一項的集郵訂購計劃。 | 9.2. | 為此,申請人應為每一項計劃填寫一份獨立申請表,並繳付相關的金額。 | 9.3. | 郵政局集郵處可對多項訂購計劃加以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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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集郵者訂購計劃的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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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除非所繳付的金額不足以購買整年郵品,年度訂購計劃在有關年度全年有效。 | 10.2. | 如訂戶在有關年度訂購計劃的有效期終止後之六個月內仍不提取所訂購的郵品,有關郵品將歸郵政局集郵處所有。 | 10.3. | 在偶然的情況下,郵政局會推出一些計劃以外的發行。因此,訂戶應按照郵政局集郵處的指示,增加餘額,以便收到訂購的全部郵品。 | 10.4. | 額外訂購計劃的有效期為該訂購計劃獲核准至用盡有關餘額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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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付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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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可按下列方式繳付年度訂購計劃或額外訂購計劃的金額: | | 11.1.1. | 現金 | | 11.1.2. | 銀行支票 | | 11.1.3. | 銀行轉帳 | | 11.1.4. | 信用咭 | 11.2. | 繳付有關金額,可﹕ | | 11.2.1. | 在郵政局指定之櫃台以現金(只限澳門幣)、支票、或信用咭辦理; | | 11.2.2. | 通過郵寄以 『郵政局 - 集郵訂購』為抬頭的支 票辦理; | | 11.2.3. | 通過銀行轉帳 , 存入郵政局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中國銀行開立的戶口 , 戶口為:『郵政局 - 集郵訂購』, 帳號﹕010120780988或存入郵政局於澳門新馬路大西洋銀行開 立之戶口,戶口為:『郵政局 - 集郵訂購』,帳號:9000028586; | | 11.2.4. | 如申請人授權予郵政局 - 集郵處 ,可從該申請人所持的信用咭帳戶直接支付。 | 11.3. | 如以支票繳付時,郵政局只接受已確認的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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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附加費用及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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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以下程序需繳付附加費用﹕ | | 12.1.1. | 以掛號方式郵寄訂購的郵品(按照訂購金額的指定百分比收取); | | 12.1.2. | 支票或銀行轉帳的手續費。 | 12.2. | 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香港、亞洲、葡國及其他國家的集郵者,如其單項訂購計劃或多項訂購計劃的郵品總計等同或超過指定的金額, 前項第12.1.1.所述的費用將由郵政局集郵處承擔。 | | 12.2.1. | 訂購郵品寄到本澳地址的訂戶可獲豁免郵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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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年度訂購計劃的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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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如訂戶欲於翌年繼續收取集郵品,則應填寫有關的續訂表格。 | 13.2. | 為此,只需指示原集郵戶口號碼及填寫相對往年而言所作出修改的各項。 | 13.3. | 在核准年度訂購計劃的續訂方面,郵政局集郵處將對開戶時間較長的訂戶給予優先。 | 13.4. | 經適當配合,本規章內對一般訂購之規定適用於續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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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餘額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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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訂戶繳付的金額只是郵政局所作的估值。 每 到年底,收取了所有郵品後, 會得出一個順差或逆差的餘額。 | 14.2. | 餘額為順差時,郵政局可在已續訂的情況下將其轉入翌年的帳戶內、 退還予訂戶或根據之前所訂的計劃,提供翌年的郵品直至該金額用盡為止。 | 14.3. | 如預計有逆差時,按照郵政局的指示,訂戶應根據前面第11.2. 項的規定,增加存款。 | 14.4. | 郵政局集郵處不接受基於全部或部分放棄訂購而提出退還餘額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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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集郵訂戶的認別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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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為簽發集郵者認別咭,選擇在郵政局集郵處櫃台 領取郵品的訂戶應﹕ | | 15.1.1. | 填寫有關表格,如願意,請指明除本人之外其他可領取郵品的人士; | | 15.1.2. | 遞交本人及被准許以其名義領取郵品人士的彩色証件近照各兩張。 | 15.2. | 上述表格可在各集郵訂購櫃台索取。 | 15.3. | 獲批准選擇以郵寄方式領取郵品之人士 ,如提出要求及於訂購時遞交 / 郵寄有關照片,亦可獲發集郵者認別咭。 | 15.4. | 如遺失集郵者認別咭,需繳付澳門幣伍拾元正作為補發費用。如不能出示該咭,可出示訂戶身份証明文件繼續領取郵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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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放棄、部分中斷或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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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郵政局集郵處不接受放棄訂購或中斷供應部份屬某期發行郵品之要求。 | 16.2. | 如提出放棄或部分中斷的要求及因未履行第14.3.項所導致之存款不足,郵政局集郵處將根據訂購計劃繼續供應有關郵品,直至其餘額用盡為止。 | 16.3. | 在訂購計劃有效期內,不可改變集郵者訂購計劃,但可以隨時提出新的訂購計劃,而該新訂購計劃將視作額外訂購計劃處理,並受有關規定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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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帳單和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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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每處理一項訂購計劃時,郵政局將把訂購的郵品連同有關的發票一起寄出。 | 17.2. | 訂戶應核對有關發票及所收的郵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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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年資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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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年度訂購計劃的訂戶於續訂年度訂購計劃時,可享受一項年資獎勵。 | 18.2. | 每次連續續訂一年,訂戶可享受百分之一的年資獎勵,最高可享受百分之五的年資獎勵。 | 18.3. | 上述獎勵於第一次續訂年度訂購計劃起給予;並按照該年訂購計劃的金額計算。 | 18.4. | 由郵政局集郵處計算獎勵金額,如續訂翌年計劃,金額將轉入翌年的帳戶內。 | 18.5. | 如為多項訂購計劃,則以該年多項訂購計劃的總金額作為計算獎勵的基礎。 | 18.6. | 如中止訂講計劃,則積累的獎勵全部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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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投訴的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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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郵政局集郵處只接受合理及具証明的投訴,且該等投訴必須於事發後三十天內提出,並屬郵政局集郵處責任時才獲受理。 | 19.2. | 合理及具証明的投訴的處理費用由郵政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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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意外情況的發生和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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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郵政局集郵處對在下列情況內集郵訂戶遭受的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 | 20.1.1. | 取消或延期發行郵品; | | 20.1.2. | 郵寄訂購郵品時引致的遺失,且其訂戶非居住於澳門。 | 20.2. | 同時,郵政局集郵處對用作繳付金額的現金或支票於郵寄途中之遺失不負任何責任。 | 20.3. | 郵政局集郵處奉勸訂戶切勿以非保價郵件郵寄現金支付金額。 | 20.4. | 如發生上述第20.1.1.項中任何一種情況,郵政局集郵處將及時知會有關訂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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