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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 0 月9 日电(记者丁坚铭)中国人民
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
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
精神,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含纪
念币)。而对退出流通的人民币,通知允许上市经营。
两部门在联合通知中规定,普通纪念币自发行之日
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贵金属纪念币可在发行之日起
上市经营。因钱币文化交流及其他特殊用途的需要,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装帧少量流通人民币。装帧的流
通人民币即可上市经营。经销现行流通的外国货币和港
、澳、台等地区的货币,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
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通知强调,凡设立经营人民币的经销部和经销点,
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分行批准,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各地现有的钱币市场
由各省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
区分行进行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由人民银行各省市
区分行审批,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重新登记,依
法进行管理。
对违反规定非法经营人民币的单位和个人,通知强
调将按倒卖专营物品处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
物及非法所得,并给予处罚,所收缴实物由当地人民银
行收兑。
《人民日报》(1 9 9 7 1 0 1 0 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