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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王仁亮——结论

1楼
123456 发表于:2009/12/9 14:44:00

王仁亮——结论

 

 

“白秋”律师对笔者“六问”回答不出,急中生智,说我向他求教,暂不说他恬不知耻。我即便“班门弄斧”,也不至于“白门弄斧”。“白门”,弄斧有何益?一个连新、老《刑法》都不清楚之人,如何“弄斧”。

新《刑法》于1997101日生效,“非法吸收存款”罪由最高刑期三年调整为十年。

“白秋”律师为对付我前天文章提问,勿勿忙忙翻出了老《刑法》应对,大意失“荆州”,律师界的法盲。

前天笔者拙文问他代-理过刑事官司吗?并带点结论性暗示,肯定没有。从他今天文章表现来看,笔者预测正确。

律师良莠不全,你的表现已经成为铁案,还需多说?

有人说:“五福已涉嫌诈骗”。对此,我从未表态。但触犯《刑法》176条是铁板钉钉,不可更改。更改,则意味着司法部门在枉法。对此,“五福”自己也承认了。

我再次要求,“白秋”律师对我的“六问”作出详细回答,不要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欺骗法盲。请问要多少学费?

 

 

王仁亮

200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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