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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版主的话:自昨日本人在清网发帖后,王仁亮再次在**发帖讨问;因本人在**不能发帖。遂借一尘网宝地发出本贴,以示回应。本人声明:本文内容仅代表本人个人观点与一尘网无关,请版主勿删贴。同时,如**清除王仁亮相关帖子则本人将通知版主删帖。谢谢!)
王大师,您不是说给我“普法”吗?怎么全是问号?虚心学习、不耻下问是你这样的态度吗?
当然,既然是公开提问,再答一回。如果还需要继续提问,请付费,付费后本人保证给你满意的答复!不付费的话,本人没有这个空闲搭理你这么多。
一、本人前文引用的《刑法》第176条中的部分内容,并以“…”形式表明未完整引用全文。这是小学语文课本知识,不懂可以去问问小学语文老师。至于是3年以下还是10年以下?下面我把条文完整引用,你自己去看。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你还不懂,我看再跟你解释下: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犯罪情节分别处不同的刑罚,即一般情况下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连这样的条文规定你都看不懂,那你就真的是“狗头军师”了,也求你以后不要再发言,否则,只有害了他人的份。再说白点,叫做“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二、关于你的“四要件”,那是狗屁不通。一个犯罪的需要符合四个构成要件,这是刑法的基本常识,就是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你连犯罪的构成要件都不懂,还好意思大谈刑律?
至于你说的“4要件”,本人才疏学浅,真不知道你这个“4要件”是出自哪个法律或司法解释等?再退一万步来说,你所说的“4要件”充其量仅仅是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而已;而且,根本也不是你所说的“四个缺一不可”。答案嘛,前文已经让你去看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既然你不愿意看,本文全文引用下: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如果你还看不懂这个规定的话,我再跟你解释下,24条所列的三种情况并不是“缺一不可”,而是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况即可。
三、对于问题三和四,本人没有你这么大权利可以随意给人乱加罪名,前文也是非常清楚地表述,“如果按照你的理论”。至于是否触犯了刑律的规定,你不是很懂刑法吗?自己看条文就可以了,除了上面提到的《刑法》176条和高检、公安部关于追诉的规定第24条外,再加上《刑法》179条和高检、公安部关于追诉的规定第28条之规定。如果你认为这样的回答还不满意的话,你可以请示下你老板把你们那些5分高息融资和发行股票的凭证提供给我,我帮你到相关机关去找个确切的答案。这样满意了吗?
四、对于问题五。***要不要承担责任关我屁事,你有他的股票,我没有;他送了你股票,他又没有送给我。当然,如果要我帮你回答这个问题,或者说白点,让我你老板脱了干系,那得有两个前提:一是把所有的证据提供给我,我先做分析;第二、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律师费用。否则,仅凭你的几句疑问,就让我帮你老板做事?
如果你认为这样还不满意的话,那么我问你,谁拿刀架在你老板的颈脖子上逼他非签不可吗?以此类推,其他问题孰是孰非,如前文所述,把完整的事情来龙去脉及相应的证据提供过来,否则一律谢绝空中楼阁的辩论。
五、对于问题六。拘押?这个词还需要解释啥?我问你的是你有法院判决五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判决书吗?如果没有,你就不能说老说人家是罪犯。即便是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了,也充其量叫其犯罪嫌疑人,更何况所谓的拘押,有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或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法律文书吗?如果有,请贴出来瞧瞧,这样大家都明白了;如果没有,就不要瞎叫。
再跟你说下:公安机关去年“拘押”了,并不代表公安机关没有撤销这个案子,并不代表“拘押”无限期。更何况,既然口口声声说是拘押,是刑事犯罪,那还去签哪门子还款协议?或者说当初去签协议就是为了忽悠下那些债主?当初压根就没有想过要还?纯属作秀吗?你这么说,真让我等当初高呼***义举之辈寒心……
(题外话:刚看到浪淘沙友在本人的前文跟帖说的几句话,颇有感悟。确实,一个连犯罪构成要件都不懂,连法律常识都不懂的人,跟这样对象说法简直是对牛弹琴。故而,有关此类话题谈论正式结束。王仁亮如需继续提问题,请付费;否则,直接去大谈你在军天湖体会到的法律知识,别再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