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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邮总公司诉称,在2006年1月12日,刘水华受宋美英及陈逸飞的妹妹委托,与市集邮总公司签订《邮品个性化业务合同书》,委托集邮总公司为纪念陈逸飞先生逝世一周年制作《陈逸飞油画作品》邮票个性化服务产品5000版,费用为人民币14.4万元,这份合同已履行完毕。同年3月20日刘水华又受宋美英委托,与市集邮总公司再次签订了《制作邮品协议书》,委托制作5000册《陈逸飞纪念册》、5000枚纪念封和313版个性化邮票(16枚/版),费用总计人民币27.5万余元。协议签订后,市集邮总公司向两被告交付了4928册《陈逸飞纪念册》、4928枚纪念封和313版个性化邮票(16枚版),但是这次宋美英、刘水华一开始就没有按照协议规定,在协议签订后预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而只支付了人民币1万元,之后一直拖欠上述制作费用达26.1184万元,给市集邮总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上海静安法院表示,将在“走完”诉讼程序后,再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与此同时,由于宋美英目前不在国内,拖欠制作纪念册费用一事变得扑朔迷离。据了解,宋美英的妹妹宋梅权回忆:“当时,我替宋美英以个人名义向集邮公司支付过一笔预付款。时间久远,虽然记不得具体数字,但肯定超过1万元。据我所知,陈逸飞服饰公司后来也支付过一笔预付款。”据宋梅权介绍,当时决定制作邮品是陈逸飞家族一致决议通过的,“因为我也不清楚协议书的事情,但按常理,应该由宋美英和陈凛(陈逸飞长子)等共同付清剩余款项。如果是共同付款,这笔款项应该与遗产一并处理,但目前遗产还没有分割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