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9日讯(记者 李军 通讯员 江革 李喻洁)7月28日,“10·13”望城金店抢夺案在望城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凌行军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李明飞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凌行军,1977年出生,被告人李明飞,1989年出生,均系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人。凌行军于2002年因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8年减刑释放。2010年10月,凌行军因赌博无钱,伙同李明飞、同案人李兴杰(另案处理)预谋在长沙抢夺金项链,由凌行军负责安排食宿、路费,望风和销赃,由李明飞、李兴杰实施抢夺。3人合谋后,2010年10月13日,凌行军在望城金店斜对面望风,李明飞与李兴杰到达金店内,以买金项链的名义要求店员取出金项链假装选购,趁店员不备,二人抢走2根黄金项链,分别重153克和263.57克,经鉴定,合计价值133302元。凌行军将所抢金项链销赃获利9万元,李明飞与李兴杰各分得1万元,赃款均已被挥霍。公安机关经过近2个月的艰苦侦查,千里追踪,终于将凌行军、李明飞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凌行军、李明飞等人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凌行军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凌行军、李明飞均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