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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佛都市网讯 珠江时报记者杨汉坤报道: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佛山金汇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擅自建立黄金交易平台,打着“炒黄金”、“赚快钱”的旗号招揽顾客,从中牟取暴利,涉案金额近500万元。记者昨日获悉,该公司的两名经理曾某和胡某近日因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涉案500万元
据了解,2008年12月10日,钟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金汇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就设在禅城区祖庙路华辉大厦24楼。
2010年3月,曾某入职该公司,担任理财顾问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而胡某则任职投资顾问经理。记者留意到,金汇丰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为个人、企业提供投资项目管理及咨询,但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然而,公司成立后却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营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宣称是美国某投资公司的合作伙伴,更称可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给客户投资黄金、外汇等期货产品,以此招揽客户参与境外市场的黄金期货交易。公司还规定,按照客户交易数额,收取每手(即美金1000元)人民币350元的佣金。
对于有意向投资的市民,公司要求客户需将保证金存入钟某的私人账户,或者直接交现金给曾某、胡某两人,从而获得该公司提供的www.clfxasia.com网站上交易平台的账号和密码,进行外汇、黄金期货交易。据法院查明,2010年5月至2012年7月期间,金汇丰公司共收取客户殷某等数十人保证金近500万元、美元4000元。
两经理获刑
2012年8月,禅城警方破获了该案,抓获曾某、胡某等人。禅城法院一审认为,曾某、胡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伙同他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二人均不是公司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曾某随后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称没有证据显示金汇丰公司自成立后一直从事非法活动,而自己也只是受雇于公司担任理财顾问,也应当适用缓刑。佛山中院认为,尽管曾某、胡某同属从犯,但曾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不应适用缓刑。据此,佛山中院驳回曾某全部诉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