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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湖北试验:“黄金十条”促科技成果转化

1楼
封存 发表于:2014/12/5 12:04:00

[导读] 21世纪宏观研究院通过对比多地政策分析,湖北的政策相对先行,比如2013年底出台的《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下称《办法》),随后还有市区版本的“汉十条”和“黄金十条”发布。
“大学教授在市场上看到自己的专利转化成的产品”或成新常态。

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这意味着,呼吁已久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归属等难题有望得到解决。

21世纪宏观研究院发现,我国高校目前每年取得的科技成果在6000-8000项之间,但真正实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还不到1/10。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1996年出台以来的首次修订。《草案》进行了大幅度补充,新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内容,聚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21世纪宏观经济研究院梳理以湖北武汉为代表的科教资源重地的产学研探路实践,解读当下为数不多的科研成果转化案例,剖析当下科研成果转化的政策突破和瓶颈。

一、国有资产处置是最大难题

据统计,2013年我国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7469亿元,年增长率16%,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显现。但真正实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还不到1/10。

21世纪宏观研究院发现,高校“独守深闺”专利不在少数。据湖北日报报道,仅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躺在档案袋里的高科技专利,多达500多个。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武汉本地技术直接卖给本地企业的3307项,仅占总数的43.05%;武汉本地技术直接卖给本地企业的33.898亿元,仅占全年技术合同成交额总数的23.4%。

21世纪宏观研究院从高校、企业以及挂牌交易的中介机构获悉,交易最大的难点即知识产权归属的问题,包括由此引发的处置权、收益权以及所有权的争议。

以全国部属院校的首次挂牌交易为例:2013年9月,华中科技大学骆清铭教授团队研制的高分辨全脑神经元网络可视化仪器(MOST),挂牌交易成交金额1000万元,其中,研发团队获70%转让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此为教育部直属高校科研成果公开挂牌交易中,标的最大、研发团队分配比例最高的交易。其背后的数据是——审批过程历时1年,涉及政策17个,文件发布时间跨度22月。

据21世纪宏观研究院了解,华中科技大学属于部属高校,其科研成果转化涉及到国有资产处置。按照相关规定,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1世纪宏观研究院认为,核心矛盾在于,一方面要促使知识产权流转,另一方面需走繁琐的审批程序,避免暗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在现实操作中,专利更新换代极快,具有时效性,等到成果转化完成时,科研成果已经遭遇更新换代,企业和高校学者便错过了时机。

二、地方破解知识产权归属试验

事实上,在国有资产管理背景下,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国家统一所有,单位在对其进行使用时需要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知识产权归属,一直是需要破解的难题。

21世纪宏观研究院获悉,从学校申报到公开挂牌,经过教育部、财政部“两报两批”,即便顺利耗时也长达10个月。

而地方层面,为了清除这些障碍,教育大省湖北近年频繁出台相关政策,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改革。

21世纪宏观研究院通过对比多地政策分析,湖北的政策相对先行,比如2013年底出台的《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下称《办法》),随后还有市区版本的“汉十条”和“黄金十条”发布。《办法》改革了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将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在1个月内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2个月内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选择协议定价或者挂牌转让方式。

《办法》还规定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

三、部省政策不一的尬尴

不过,虽然地方层面积极推动政策“松绑”,但部省政策前进步伐的不一致也让地方改革的推进举步维艰。武汉的部属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转化问题尚待破解。

21世纪宏观研究院认为,虽然地方层面下放了处置权,但教育部和财政部规定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需在学校审核后上报至教育部乃至财政部备案或审批。这种分歧还体现在对于成果转化收益的分成比例。“汉十条”规定成果转化收益是至少70%归科研团队,但教育部只批到50%。

21世纪宏观研究院从华中科技大学产业集团下属企业获悉,地方层面下放处置权固然是创新和突破,但是这与国家一些部委相关政策有冲突。相关负责人表示,地方和国家部委政策有矛盾,作为部属高校,不知道该怎样适用政策比较好。

同样作为部属高校,武汉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相关负责人也对媒体表示了同样的担忧:“如果这个政策(指‘汉十条’)是由武汉市和教育部联合发文的还差不多,但是截至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这个文件。”

2014年7月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选择部分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为期1年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允许试点单位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

10月底,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武汉东湖等5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部分符合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成为首批改革试点。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的《草案》首次承认科研机构、高校的科技成果处置权——新增第十条中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其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和投资。”多位受访高校人士表示希望《草案》能早日通过全国人大审核,尽快落实。


本篇文章来源于: 中国科技网 www.wokeji.com
原文链接:http://www.wokeji.com/zhengwu/cgzh/201412/t20141205_8867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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