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国际化进入"黄金窗口期"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27日在"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正进入"黄金窗口期",资本市场国际化需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具体可以从改善市场运行机制、提高市场规则的透明性和有效性,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增强国际证券监管合作,和重视证券法律冲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入手。
徐明表示,就发行制度而言,要积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对跨境发行做出差异化制度设计,包括要合理设置发行条件和程序;对已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借鉴美国"知名成熟发行人"制度,进一步简化发行申请文件和审核程序。要积极研究解决红筹公司"可变权益实体(VIE)架构"的法律问题,积极探讨"双重股权架构"的合法性问题。
就市场准入制度而言,要适时评估QFII、QDII、RQFII、战略投资者、合资券商、合资基金公司等市场准入制度,资格管理、额度控制以及资金进出限制等问题,逐步开放证券市场投资交易的准入准出。分阶段进一步放松管制,降低资格条件、增加额度或比例、放宽资金进出限制;全面取消参与主体、额度、资金等限制
就信息披露制度而言,要针对信息披露制度与国际做法不匹配的问题,增加披露时段,制定更加细致的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减少不必要的停牌,提升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公平性,以更好地满足国际投资者需求,避免在国际化中出现因信息披露水平差异而导致的跨市场失衡。
徐明说,在推进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中,应更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加强资本市场的监管,更应该包括加强国际证券的监管合作与协调,尤其是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要逐步将形式大于实质改变为实质大于形式;重点加强跨境违法行为监管,就跨境案件调查、信息通报、送达以及协助执行等事项做出可行的规则和制度安排;尽快完善跨境投资保护机制。加快推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签订,纳入跨境证券投资保护内容,为中国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收购兼并等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徐明表示,如何解决各国、各地区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也需要深入研究,内容包括实体法如何适用,管辖权如何适用。我国现行《证券法》中,并未规定冲突法规范,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结合跨境证券活动的不同类型和不同情况,直接规定适用的冲突规范;此外,《证券法》"效果标准"确定性更强,与当事人利益的相关性更高,已逐渐取得包括美国在内的主要成熟市场国家的接受,更符合我国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