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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被捕,四次受审,从无罪不起诉到有罪免罚,再从无罪到有罪没收黄金,又到撤销决定返还黄金……前后历时13年,吉林桦甸市商人于润龙终于要回了本属于自己的黄金。据悉,吉林省公安厅已于3月6日出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宣布撤销原赔偿决定,由吉林市公安局按照调解协议,在三个月内返还赔偿请求人于润龙46385克黄金。吉林市公安局应按照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予以于润龙国家赔偿。
从法律上来说,这件事情并不复杂,警方因为于润龙涉嫌非法经营罪扣押了46公斤黄金。扣押在法律上并无问题,“扣押”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主要是为了收集证据、保全证据,同时也能确保在法庭确认被指控人的犯罪之后没收犯罪所得的顺利执行或挽回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问题出在后面,于润龙被捕5天后,吉林警方就把黄金依当时的市价380余万元售给了银行。这批黄金是警方当年违规变卖的,才产生了今天的赔偿问题。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公安机关不但不按照法规赔偿当事人,甚至滥用公权力把人抓起来。
这更大的违法行为常常为人所忽略,如果国家机关滥用权力和老百姓争利,而法律不能有效保护弱者的权利,那么整个国家无疑倒退到野蛮的地步,法治社会变成人治社会。现在公安机关把黄金还给了老百姓,似乎已经万事大吉,爱民如子了,但我们要反思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机关是否有违法的行为。
在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于润龙“返还黄金”案件被列入选择题。标准答案称,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扣押的黄金,应当返还”是唯一正确解。但在现实中,这道选择题花了十余年才勾选出标准答案。纸上的法律和现实看来还有很大的差距。
本报评论员 岑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