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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一五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2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 3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授权 ............................ 6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9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八章 会议记录 ................................. 23
第九章 附则 ..................................... 24
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
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赤
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
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
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
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
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
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股东年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
2
定的任何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
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
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
义的表述。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
最高决策机构。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
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确定。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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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做出
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
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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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 6 个
月内召开。
第十一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
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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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若在召开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另有指定地点的,以会议通知指定的地点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
议题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
易;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十五条 相关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
6
决策权。
第十六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大会
将其决定投资计划、资产处臵、对外担保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
会如下:
(一)投资方面
1、股东大会对公司的中长期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批;
授权董事会对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当年资本开支金额做出不大于 30%
的调整。
2、对于单个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勘探开发、固定资产、对外股
权)投资,股东大会对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
3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总资产值 30%的项目进行审批。
3、公司运用公司资产对与公司经营业务不相关的行业进行风险
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债券、非套期保值期货、股票、委托理财)的,
股东大会对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 3%的项目进
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
3%的项目进行审批。
(二)资产处臵方面
授权董事会审批除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外的其他资产处臵
行为,该处臵行为是指购臵、变卖、债权债务重组。
(三)对外担保方面
1、公司为他人担保的,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其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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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授权董事会对本议事规则第九条所列情形之外的
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
2、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控股股
东不得参加对于提供该等担保事宜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臵、对外担保等事项中的任一事
项,适用前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时包括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则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五)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臵、对外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的,股东大会对交易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以下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
(1)交易金额低于 3,000 万元且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2)交易金额低于 3,000 万元、但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3)交易金额高于 3,000 万元、但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
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
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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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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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二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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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决定
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布不将临
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同时,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临时提案内容和召集人的说明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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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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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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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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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三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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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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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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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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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及监事会成
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六)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公司年度报告;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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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回购本公司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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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提案审核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
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天前送达公
司。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公司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时,
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二)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与监事应分别进行选举,独立董事
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应分别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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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会股东所持有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
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
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四)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
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
用的投票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拥
有合法有效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
权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拥有的合法有效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有效。在
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按照
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
事人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五)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向股东
解释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
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
第五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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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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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六十四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
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和股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
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予以说明;
(四)聘请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的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6楼
封存 发表于:2015/4/30 9:30:00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
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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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交由董事
会秘书永久保存。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
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
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
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之间”、
“达到”、“不大于”等及类似用语,都包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高于”、“超过”、“过”、“大于”、“小于”等及类似用语,
均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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