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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记者 李东华
挂靠一家公司并成立海外投资部,专门从事“灰色”的黄金期货交易业务。短短数月就吸入客户400多万元保证金,并控制客户账号进行黄金买卖,共收取了返还佣金95万余元,最后由于客户长期不能掌握到自己的买卖账号和密码而遭举报。
刘溪、聂明湛一审被判犯非法经营罪,处5年徒刑,两人不服提出上诉。昨天,该案在一中院开庭审理,记者旁听时发现,上诉人位子上坐着的是两名20多岁的女青年。
海归辞职从事灰色中介
刘溪和聂明湛都是海归人员,两人原本是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其公司为从事“灰色”的黄金期货交易中介业务。2007年,她们先后从该公司离职。同年12月,聂明湛和刘溪找到上海市同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提出想挂靠在同荣公司名义下,开展黄金期货交易业务。而同荣公司登记的业务范围只有咨询、顾问,其没有黄金交易资质,亦不能开展经纪业务。
刘溪和聂明湛随后拿着同荣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金茂大厦租了房间对外营业,并自称是同荣公司海外投资部执行董事,实际上,两人并未与同荣公司签订任何协议。刘溪和聂明湛在以前公司的工作就是介绍投资者成为外资投资公司的客户,从中收取佣金。她们自己成为老板后,仍然采用此种经营模式。她们选择了香港丰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ASA公司)的交易系统,ASA公司应允刘溪和聂明湛可以从客户每手交易中抽取50至55美元佣金。
被判非法经营罪后上诉
至2008年4月,两人伙同员工以提供介绍黄金期货交易为名,先后介绍了8名客户向丰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汇入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共计人民币4058026元,后收取丰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回佣金共计人民币956534.5元。客户资金打入账户后,两人长期控制客户交易账户及密码,并以各种理由推脱将密码返还客户,私下频繁进行交易操作,最后导致多名客户账内资金几乎清零。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溪、聂明湛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提供黄金买卖中间介绍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刘溪罚金50万,聂明湛罚金45万元。两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辩称不知此是违法行为
昨天在法庭上,刘溪及聂明湛的代-理律师均提出其行为是公司职务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刘溪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称,她所经历的并非是期货交易,而只是居间行为,与客户签订的只是开户合同,其中只涉及到个人信息及保证金内容,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期货交易合同。聂明湛称,客户在汇款进账户时,全是客户自己操作,汇出及返回多少自己并不知道,公司只是提供一些相关配套服务。
证据显示,产生的佣金返还回的账号为刘与聂的联名账户。但在庭上她们却否认此为个人账户,并称到账的钱款均已投入到公司扩展业务当中,个人并未获利,之前在其它公司上班时也是从事该项业务,根本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
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