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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高子程:投资者应当强化自我保护意识

1楼
邮耗子 发表于:2009/7/4 14:53:00

  和讯消息 由北京黄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黄金市场投资者保护与风险防范研讨会于2009年7月4日在北京全国政协礼堂举行,和讯黄金频道为您全程报道。以下是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高子程的发言。

  1、加快立法过程,完善法制体系。

  黄金投资行业的法律不完善是我国黄金投资者保护不力的重要原因。为此,人大和国务院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加快立法过程,尽早推动包含保护投资者权益内容的黄金行业法规出台。在立法过程中,既要从中国实际出发,更要更多地遵循国际惯例、考虑到全球化时代和网络时代的投资者保护新情况,突出投资者权益保护法的前瞻性、可预期性、严谨性、开放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黄金投资者的基本权利、保护机构、保护方式、法律责任等做出较为系统和详尽的规定。

  加强黄金投资市场立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立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投资者权益,迫在眉睫。

  2、加强黄金投资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按照《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对我国黄金市场进行法定的管理和监督。然而,由于黄金兼具商品和金融属性,在黄金投资市场表现出更多的是金融产品的交易特点。目前我国的黄金投资产品包含现货和期货产品,参与主体有金商、银行、期货公司、黄金矿山等各类商业机构,从政府部门管理属性来说,归口的部门有银监会、证监会、发改委等国家经济部门。

  所以,黄金投资市场需要一个统一的部门来进行监管,而不是像目前这样,谁都可以管一段,谁却不能完全系统的管理这个行业。黄金投资行业监管有两大目标――一个是保持黄金投资市场的透明、公正和效率,另一个是保护投资者,把保护投资者权益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保护投资者权益,让投资者树立信心,是培育和发展黄金投资市场的重要一环,是监管部门的首要任务和宗旨。而监管不力也正是我国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金融监管部门在具体监管工作中,应始终把保护投资者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打击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营造一个让投资者放心的黄金投资市场环境。

  在规章制度建设上,要把保护投资者法律权利作为制度设计的重要出发点,同时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出台新政策、新改革和新发展举措时要处理好如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问题。新监管政策的出台,能够公开研究论证的,要尽量采用公开研究论证的方式,如果不能够公开研究论证的,特别是在信息方面有特殊要求的,证监会也要遵守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原则。

  3、健全侵犯投资者权利的民事赔偿法律机制,使投资者得到有效的司法保障。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偏重对违法违规者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轻视民事责任,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的规定很少,尤其是缺少如损失范围划定、赔偿金额计算、举证责任、诉讼代表人选定、偿付方式等相关细则,使民事赔偿案件审理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了法院无法从整体上为黄金投资者主张权益的状况,并表现为一种过度谨慎、缺乏创意的司法习惯。在此情况下,对侵犯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以罚代刑”、“只追究个人责任”、“刑不上法人”,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赔偿”等现象十分普遍。

  对于黄金投资者而言,他们更关注的是其损失是否能够得到有效赔偿或补偿,之后才是关心那些违法违规者是否受到应有的行政或刑事处罚。为此,黄金立法者在将来制定或者修订有关黄金法律法规时、黄金投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制定或者修订有关黄金规章制度时都应该尽量考虑到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和实现,扭转立法中重刑轻民的思想。使保护黄金投资者权益落到实处。

  如果法律忽视对受损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违规者的侥幸心理,损害了投资者对黄金投资的信心。有效的民事赔偿机制,可以鼓励广大投资者从自身的直接的经济利益出发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让违法违规者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震慑侵犯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形成比一般的政府监管部门更加雄厚持久的力量。因此亟待尽快在黄金行业法规中完善民事赔偿制度,使之与刑事制裁、行政处罚构成完整的针对侵犯投资者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遏制违法行为,促进黄金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并维护社会公正、达到社会稳定的效果。

  鉴于黄金纠纷案件属于新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黄金知识非常专业,为此应该对那些从事黄金纠纷案件审判和执行的法官进行黄金知识培训,使其对案件的判决和执行更加准确与公平。

  4、完善黄金投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的完整、真实、及时是保证所有投资者正确投资决策的基本前提。我国应从法律上严格规定信息披露制度,从而不仅确保投资者及时全面获取黄金投资信息,而且还应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保证获取信息的机会公平均等。同时,加强对黄金投资公司负责人和业务负责人的管理,制裁黄金投资公司欺诈误导投资者,发布虚假宣传陈述等行为,禁止利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交易,以获取不当利益、破坏黄金投资市场的公开、公正性的行为。使他们牢固树立起对黄金投资市场负责的风险意识,建立起诚信为本、依法经营的理念,从根本上治理虚假信息。

  5、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执行质量与其内容的完善同等重要。如果相关法律没有对保护投资者利益作出有效规定时,对行法律予以严格、有效的执行可以弥补法律内容上的薄弱,但是如果法律的执行质量较差,即使保护投资者的法律内容完善,其保护投资者的预期目标的实现也会大打折扣。因此,只有保护投资者法律完善且执行有效时,才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应正视现实中的问题,司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保护投资者利益法律的执法效率,尤其是要加大对侵犯投资者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在处罚时对机构的处罚和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要并重,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要并重,充分发挥法律对潜在侵犯投资者权益行为的威慑力,并对投资者权利提供充分的法律救济。这将使黄金投资市场更加健康,投资者权益也更能够得到保护。

  6、加强对黄金投资公司的监管

  (1)防火墙制度的有效实行

  黄金投资公司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防火墙制度虽然经常被提及,但是都未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监管机关对于这方面的监管与督促也不够。个别黄金投资公司的管理人员甚至同时担任黄金自营部门、委托资产管理部门、营业部等多个有利害关系的部门负责人,一旦出现客户利益和黄金投资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这种负责人难免选择优先保护黄金投资公司利益而忽视甚至损害客户利益。

  (2)加快黄金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独立存管的进程

  禁止黄金投资公司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虽然是我国金融立法一向强调的内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制度上的漏洞可能会导致黄金投资公司一直可以挪用或者占用客户资金。保证金第三方独立存管制度的推出最终可以从制度上和操作上完全杜绝黄金公司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的行为。

  (3)加强对黄金从业人员的监管

  黄金监督管理机关在加强对黄金投资公司监督管理的同时也应当更加注重对黄金从业人员特别是那些中层以上的黄金从业人员从严监管,要求他们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准入制度,进行定期岗位轮换或者根据有关投诉与举报及时对他们进行审计与调查。定期对外发布黄金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7、加强对黄金投资咨询公司、的监管与诚信要求

  黄金监督管理机关对于黄金投资咨询公司还应该从市场准入、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黄金投资咨询行为规范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

  8、成立黄金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以保护黄金投资者权益为宗旨的官方机构,也没有专门以保护黄金投资者权益为宗旨的民间机构。建议可以考虑由黄金行业协会或者两个黄金交易所联合发起设立黄金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或者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一个黄金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使分散的黄金投资者能够联合起来对抗那些黄金投资市场的违规违法者。目前,已经有许多行业协会在保护行业会员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这些行业协会的运作模式和经验可以用于黄金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

  10、坚持长期不懈地做好黄金投资者教育工作

  如前所述,我国黄金投资者的权益意识薄弱,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有何种救济方式,甚至不知道自己权益已经被侵犯了。为一个人争取权益,最重要的是让他自己为自己争取权益。我国黄金投资者教育工作特别是维权意识教育应该长期不懈地进行下去。

  11、强化投资者自我保护。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除了立法机关要完善黄金立法,黄金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黄金投资公司的监管外,作为投资者也应当积极运用法律赋予的合法手段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整个黄金投资市场的发展。

  投资者自我保护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安排。这些法律制度安排涉及到公司层面,也涉及到社会其它各个层面如公司治理结构、法律和监管、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经理市场和借贷资本市场等)、自律组织、媒体和投资文化等。投资者自我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在法律制度供给方面形成对黄金投资公司的适度监管和控制,促成黄金投资公司准确、完整、真实的信息披露,提高黄金投资公司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和道德风险,实现激励相容,保护投者利益,这些制度安排是投资者进行有效自我保护的必要条件。国外一些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且各具特色的投资者自我保护法律体制,其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投资者自我保护水平最终取决于投资者自身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投资者投资技巧、投资者风险意识的高低和投资者的自我法律保护意识等,而投资者的自我法律保护意识与保护投资者法律的执行质量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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