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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基金发行断档 “类基金”风行比基金更优?

1楼
小棋子 发表于:2007/12/10 13:28:00

 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实际上最终投资于各种证券,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打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这些理财产品的复杂程度与风险远远超过了传统的银行储蓄产品,远非中国基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能够有效管理的。

  新基金(除QDII)发行近期遭遇3个月的断档,工行、光大、建行先后推出不少“类基金”产品,抢占市场。这些“类基金” 产品仿真度非常高, 在产品设计、申赎费用等等都“取长补短”,具有不少诱惑力。这些产品究竟是“李逵”还是“李鬼”?“类基金”风行工商银行从上月21日起发行的“基金股票双重精选”就是一款非常典型的类基金产品。和基金一样,按面值1元发行,甚至有达到申购规模后的“启动末日比例配售机制”,并且三个月封闭期后投资者每周一可以按净值办理申购赎回。同样的,它和基金的后端收费优惠一样,如果持有两年就可以免赎回费用。这一产品的投资顾问是广发基金,不少业内专家评断此款和基金的仿真度高达90%。

  另一基金公司牵手光大银行推出的“仿基金”产品更是如此。这款“光大行业精选计划”的基本结构也和基金类似,只是投资范围更广。光大银行“阳光基金宝———同赢五号产品3”同基金一样实现每月两次申购与赎回,并定期公布持仓情况及投资报告。

  之前不少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也同样非常类似基金。如“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运作模式和基金一样。

  有知情人透露,银行和保险的这类理财产品TA登记结算系统都和基金公司所用的类似,他们认为这些产品实质上就是基金。

  一位分析人士表示,理财市场如此火爆,谁不想分一杯羹呢?银行在理财产品上的作为将不会局限于销售和托管,保险公司对理财产品本身就是驾轻就熟,这两大机构同时热衷于“类基金”产品只是说明现在基金火爆,它们应势而生。

  另外,银行理财“类基金”产品的投资面更广,而且基本上都是基金、证券公司作为理财顾问,让投资者放心。

  “类基金”比基金更优?

  “类基金”的理财产品比起基金似乎都经过了优化处理,在控制风险下保证收益的最大化。

  还是拿工商银行的“基金股票双重精选”为例,相比基金,该产品的投资范围更为宽泛灵活,该产品基金投资比例为0-100%,股票投资比例为0-50%,新股申购、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比例为0-100%。这样既可以直接投资于国内股票市场,又可以投资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较之开放式基金更加灵活主动。

  其实,“类基金”产品的前身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这类产品的投资对象也非常广,但是流动性不高。根据资料显示,一般的设计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都比基金要广,并没有基金分为股票、债券、货币三类的投资范围的限制。业内人士表示,与之前的“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相比,类基金产品的流动性和费率透明度更胜一筹,这种银行理财产品今后会越来越多。

  有银行理财设计人员表示,“类基金”的设计就是针对银行理财产品流动性不如基金修正过来的,但是在投资范围上有更多的灵活性。

  保险产品也同样更优化。例如“华泰理财1号”,此款产品投资新股和债券,类似于货币型基金。但是该产品申购与赎回都没有手续费,自推出以来最高收益为9.8%,最低也有4.15%,相比定期存款,能够抵御一定的通货膨胀所带来的利率风险。这款产品T+2日购买及赎回,退保没有违约金,并赠送交通意外身故险。相比于基金,它更有优势。

  机构监管还是功能监管?

  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王群航表示,他对银行、保险推出的理财产品都不看好。一般来说,基金是受到《基金法》的约束,但是这些理财产品并没有法律保障。另外一方面,他认为基金每日的信息披露也很重要,而这一环节是理财产品所缺少的。

  虽然理财产品在其流动性和透明度上逐渐与基金靠拢,但是从很多方面来看,两者的差距还是很大。

  另外,在投资权限、审批制度上,这些理财产品也和基金非常不一样。有业内人士表示,券商、银行、基金、信托、保险的机构的主管部门有三个,分别是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相互之间缺乏统一监管。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赵欣舸此前表示,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实际上最终投资于各种证券,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打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这些理财产品的复杂程度与风险远远超过了传统的银行储蓄产品,远非中国基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能够有效管理的。

  不少业内人士也对此表示赞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导致同一代客管理业务准入门槛不一致,在营销限制、收益分配以及信息披露方面的法规差异也给客户造成了很多误导。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日前建议,就代客资产管理业务而言,同一法律关系的金融业务应该按同一标准进行监管,按功能监管有利于业务的发展和创新。其中,凡是属于证券投资类的业务,跟证券有关系的,都应该归证监会管理。监管当局应当注重对机构的管理,而不是过多管理某一个产品。这样,就可以减少很多新产品的报备、审批等等的程序。如果监管者把主要的精力放在资产管理队伍的人员素质和机构管理资质的评定、审定上,这就比单独的管一项资产计划或者一个产品更加有效率。(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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