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起就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开征意见 ———
本报讯 证监会昨天就《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向社会征求意见,允许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型基金在内的证券投资基金审慎合规投资股指期货,而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则被排除在门外。
为保障股指期货推出初期的平稳运行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指引》从多方面严格限制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比例。
《指引》规定,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以套期保值为主,必须控制持仓规模,持有的买入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为防止基金利用期货投资的杠杆特性增大投资风险,《指引》将基金的总投资头寸,即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总和,普通开放式基金限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95%之内,ETF基金、指数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控制在100%之内。
同时,为了避免基金利用日间交易频繁开仓、平仓,《指引》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指引》要求基金保持风格稳定,即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避免基金通过股指期货变相扩大或者降低股票投资比例、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指引》还强调,要保持基金的流动性。开放式基金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后,还应保持不低于5%的现金;封闭式基金、ETF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以应对补充保证金的需要。
此外,根据《指引》,基金公司应针对股指期货投资指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还要求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对于老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应修改契约,《指引》明确,《指引》实施前已经获得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指引》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
而《指引》实施后申请募集的基金,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投资方案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