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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李莉案如此解释不能服众

1楼
方寸 发表于:2010/4/3 12:33:00

  上周,“证监会工作人员李莉涉嫌内幕交易”在市场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虽然这只是一个由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引出的“报复性”举报,但是舆论关注度却非常高。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被举报人证监会的工作人员身份。

  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券市场是各种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是市场各参与主体入场的审批者,还是这些规则和参与主体的监管者。证券市场的敏感信息高度聚集于此,证监会要行使日常的行政审批、调控市场等等管理权,公司融资、资产重组、重大事项请示等都要经过证监会。证监会三位一体,权力很大。因此,市场上也一直有风言风语认为,证监会内部最易产生内幕交易。此次举报事件引起多方关注是必然的。

  客观而论,这几年证监会在市场监管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回想几年前内幕交易满天飞的时候,现在的市场清静多了。过去的几个月,证监会在查处基金公司“老鼠仓”等内幕交易事件方面可以说没少下功夫,突击检查、抓典型,还出台了专门的监管办法。但是,突然间后院起火却让证监会着实措手不及。证监会在事情出来之后,反应还算快,第二天就出来做回应了。

  但是很遗憾,证监会的回应,很多人认为有避重就轻之嫌。证监会认为举报内容失实有两个依据:“1.根据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流程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报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后,直接向交易所提交年报公告稿,并安排对外披露,年报利润分配预案不属于证监会的行政审批事项。该公司从未将2006年报提交证监会审核;2.李莉的母亲从未买卖该公司股票,其前夫在与李莉婚姻存续期间也未买卖该公司股票”。

  这能说明什么呢?分配预案未提交证监会审核就能证明证监会工作人员不能提前得到消息吗?而对李莉亲属的调查更让人无法理解,证监会只是说李莉母亲没有操作过“三一重工(600031)”这只股票,但是她的亲属有无证券账户操作过其他股票?答案是肯定的,在李莉和其前夫没有离婚的时候,其前夫就有股票账户,而且操作频繁。这是不是应该被看成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李莉短信告知其母的消息十分确凿,即使没有操作过这只股票,这依然是一种违法行为,证监会能保证这条消息没有外泄吗?

  这个事情进展到现在,在证监会和李莉本人的解释下,正在演变成一场家庭婚姻纠纷,关键的问题被忽视了。我们认为,证监会应该给公众一个更有力的解释。

  公众揪住李莉不放,并不是跟李莉个人过不去,公众看的是证监会的言行。证监会的回应很难让人信服。如此做法,无助于证监会维护其公信力。在这方面,前车之鉴不可忘。2004年底爆出“王小石案”时,案件审理当中,公诉方认为王小石作为证监会工作人员犯有受贿罪。王小石原为证监会发行部副处长,因工作“借调”到深交所,期间收受巨额资金为某上市公司疏通上市,借调期满又回到了证监会。不料证监会在法庭上出具证明,认为王小石在此期间不属于证监会的人。任谁都知道,证监会和交易所之间的借调是怎么回事。但是证监会这么做,将会使王小石摆脱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罪名。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旧事重提不是为了揭短,而是为了提醒证监会“欲正人,先正己”。要让中国证券市场更正规更好地发展,监管者本身要有接受更严格监管的勇气和决心。所以,我们期待证监会能够从善如流,妥善处置和公开李莉事件真实情况,解公众疑惑,也为自己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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