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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投资基金涉及的税收政策解读

1楼
方寸 发表于:2010/7/6 10:58:00
 投资基金就是汇集众多分散投资者的资金,委托投资专家(如基金管理人),按其投资策略,统一进行投资管理,为众多投资者谋利的一种投资工具。投资基金集合大众资金,共同分享投资利润,分担风险,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证券投资基金就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单位筹集资金,并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根据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纳税人主要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是依法从事募集资金、进行基金投资和投资收益分配活动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管理人一方面代投资人从事投资活动获得投资收益,并按照合同将收益分配给投资人;另一方面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还要向投资人收取一定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按照营业税法规定,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如股票、债券等)获得的价差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基金管理人获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自己所有,而是属于投资人利益。募集的基金也不属于自己的收入,只是暂时代管,因此,对这些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基金管理人本身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应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55号)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自己从事买卖基金获得的价差收入,该《通知》规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61号)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对此也作了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向投资人收取的一定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属从事基金管理的经营业务收入,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分别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投资购买基金的投资者分为个人投资者和企业投资者。投资者从事基金的经营活动主要是获得投资分配收入,而这部分分配收入不属于基金管理者本身实现的利润分配,而是管理人代-理投资活动取得的投资收益的分配。也就是说,投资者从基金管理人获得的收益是一种税后利润、利息收入或有价证券转让价差的再分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55号)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在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已经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但“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关于所得税问题中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但也有投资者,不是通过基金管理人而是自己直接从事投资活动,征税时也要分别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55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投资者在买卖基金中,因是有价证券的产权交易行为,也会涉及到印花税的缴纳问题。对此,税法对直接投资者施行的是免税政策;而基金对管理人则采取征税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55号)关于印花税问题中规定,从1998年3月1日起,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4‰的税率征收印花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6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2000]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则将免征印花税期限作了一次性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1号)规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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