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己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85,482,983 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0 年7 月12 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 408,000,000 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字【2009】528 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6,000,000 股,并于2009 年7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454,000,000 股。
二、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1、本公司控股股东桂林三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节明先生和其夫人翁毓玲女士承诺:自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2、除邹节明先生和其夫人翁毓玲女士外,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许飞、谢元钢、韦葵葵、王淑霖、孙家琳、李荣群、汤一锋、徐润秀等8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 1 -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也不由该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公司其他32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也不由该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4、公司原董事孙家琳女士于2009年12月29日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0 年7 月12 日;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85,482,983 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20.95%、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185.83%和公司股份总数的18.83%;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56,605,371 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13.87%、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
123.06%和公司股份总数的12.47%。
3、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限售股份持有 持有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本次实际可
序号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