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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法规中。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明确: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明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文件中公布了具体的优惠项目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民营投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以后,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按照纳税人所从事的行业实施的,没有按照所有制实施优惠政策,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一视同仁,拥有公平的税收政策环境。
但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增加类似以下鼓励民营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1.改革股票转让利得的征税规定,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中,应对限售股自然人股东减持所得,以解禁日前一天股票的收盘价为依据,将其转让收入减去原始投资成本后的所得额,按照持有时间分成两部分,属于解禁前在一级市场持有增值的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税,解禁后在二级市场增值的所得,免税。这样,既符合“一级市场转让股票利得征税,二级市场转让股票利得免税”的隐性原则,也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另外,为鼓励限售股自然人股东长期持有企业的股票,也为稳定证券市场,促进证券市场发展,可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解禁后持股5年以上再转让的,免除持股人所转让股票在一级市场增值额的纳税义务;解禁后持股2年以上再转让的,对持股人所转让股票在一级市场的增值额,减半征税。
2.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增加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应将股权或股票的资本利得再投资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实行再投资优惠:一、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二、再投资于企业,未增加注册资本,但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超过再投资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倍以上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三、再投资购买符合低碳经济要求的生产设备,实行滚转抵免,将前处置资产的利得冲减新购置资产的税收成本,递延资本利得的纳税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