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释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本所律师、锦天城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股份公司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青松化工 建阳市青松化工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与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保荐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或华兴所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A股 境内上市内资股
柯维龙 柯维龙,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柯维新 柯维新,发行人控股股东之关联股东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
与上市出具的闽华兴所(2009)审字H-029号《审
计报告》
《章程(草案)》 经公司200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按
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的《公司章程(草
案)》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
行办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致: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对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股票发行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如下: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于1999年4月设立,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本所为上海市最大规模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由前华东政法学院院长、中国国际律师培训中心主任史焕章先生担任主任,主要从事直接投资、证券期货、金融银行、公司并购重组、知识产权及技术转让、房地产、税收及劳动关系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本所目前拥有注册律师291名(其中上海地区188名),在注册律师中,具有博士学历的律师 23 名;具有法学硕士及教授、副教授职称的律师及律师助理217名;有86名律师及助理曾在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法国、香港等地留学或具有国外律师从业经历。本所系世界律师事务所联盟Terralex中国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