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炒邮网论坛 http://bbs.cjiyou.net/
吴卫军今年40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普通干部,这两年却常接受邀请,前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会等金融机构讲课,参加疑难案件的探讨,出席有关证券、期货等法律解释的研讨会议。
从事检察工作10多年来,吴卫军曾2次荣立三等功,获2次嘉奖,先后被评为市级机关青年岗位能手,院检察业务专门人才。
不断立功的金融卫士
10余年前,吴卫军踏上检察工作岗位。他所在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管辖黄埔、静安、闸北、杨浦、普陀等苏州河以北十个区域的犯罪活动,作为市一级执法单位,办理的是外国人犯罪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
当时,金融领域相关法律和制度还不健全,证券市场低迷,金融证券案件高发,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定性争议较大”。
2003年8月3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周隽等14人票据诈骗案。周隽票据诈骗案涉款3.3亿余元人民币,此案作案手法独特,票据关系和合同关系互相交织。案件在公安机关查处时,因为案情重大、复杂,吴卫军依法提前介入,多次和公安人员商议侦查方向和证据要点。在法庭上,公诉人吴卫军根据票据法、合同法等法律原则和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分析,进而判定:周隽等开具的是“没有保证金的汇票”,即空票,此案应以票据诈骗定罪。法院全部采纳公诉意见,被告人中有2人被判处死刑,3人被判处死缓,追诉的2名漏犯亦被判有罪。这是吴卫军办理的第一起金融案件,荣立检察系统三等功。
第二年,吴卫军公诉了朱耀明贷款诈骗案。1999年初,为牟取非法利益, 1999年1月19日至2003年6月23日间,朱耀明指使浦克等22人,在上海、重庆、广东、江苏等10余省、直辖市等48家证券营业部,设立273个资金账户,累计下挂6千余个深圳股票账户。经朱耀明组织指挥,以自有资金或采用向证券公司质押融资、委托理财、骗取银行贷款等方式,累计集中资金48.86亿余元人民币,用于操控“百科药业”股票,自买自卖达75,779,195股。仅在2001年3月6日,其自买自卖股票达1,554,280股,占该股当日成交量的79.499%,致使该股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
朱耀明利用股票反复质押手段,骗取银行贷款2亿余元。他在供述中辩解,其所持股票市值高达30亿,偿还2亿银行贷款“没有问题”,不承认是恶意骗取银行贷款。公安机关的“移送起诉书”只有几页纸,没有对事实的解析和法理的解释。吴卫军仔细翻阅了几十本案卷,剔除了其中1个亿的事实不属于欺诈性质,在分析其股票账户后,揭示了其无法兑现庞大帐面资产的事实——这些高市值“股票”,早已是其他借贷款项的抵押物,不可重复抵押;而且,即使这些股票可以“活动”,但如是市值高位,会即抛即跌停,因无人接盘而“无法抛盘”。吴卫军点破所谓高市值股票的真相,揭露了朱耀明诈骗的主观故意本质。
被告人朱耀明最终被法院以货款诈骗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追究刑事责任。他在交代犯罪事实的同时,还检举另一起受贿1500万元的大要案。吴卫军再次荣立检察系统三等功。
最难忘的案件:中富证券“公诉报告”
2005年的中富证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系“两高一部”督办的德隆系列案件之一,也是吴卫军最难忘的一个案件。在德隆系案件中,中富证券是当时国内唯一得到证监会批准获得“资产管理业务从业许可”的单位,使得对证券公司以保本保收益的委托理财方式吸收资金的行为性质认定,产生了极大争议。
由吴卫军撰写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计有3万8千多字,一部长篇小说也未必能够涵盖当今社会金融领域中那么繁复的资金脉络和人际曲折故事。吴卫军首先查明中富证劵的“由来”。“公诉报告”如是记录:证监会批复记载,2002年1月11日同意中富证券增资扩股更名为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年2月4日中富证劵在上海市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1000万元。经营范围: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受托投资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其中“受托投资管理”的官方文本诠释是: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通俗地说,这个“投资服务”内容只能是为客户具体操作“低吸高抛”;至于最后受益,“股市有风险、入市要谨慎”,盈利或亏损均有可能。而中富证劵的“受托投资管理”,是先后与82家机构及个人签订受托资产管理合同和“承诺固定收益的补充协议”,作出应允,“不问过程、只要结果”的投资客户,都能够得到“以数倍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固定回报”。这是名副其实的违规违法经营。
而且,“公诉报告”进一步点明:客户资金一旦进入中富证劵账号,“所有客户资金帐户密码全部更改,客户对自己的资金帐户不能进行控制,有时帐户会被屏蔽,连下属营业部也无法看到客户资金帐户内的情况”。
中富证劵的作案时间为2003年9月至2004年4月间。其真实的幕后背景是:2003年4月,唐万新等人因德隆系控制的“金新信托”发生挤兑风波,使其炒作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等股票以及资产收购的资金链面临断裂;为取得新的融资平台,以“收购”和“控股”方式,使得中富证劵公司成为“新疆德隆集团国际实业总公司、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的指挥、策划、组织和资金调配中心”;中富证券违规违法的“投资管理”,真正目的不是客户收益,而是以高利率诱惑,诈骗圈钱,维持德隆系的资金链。中富证劵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为7亿余元人民币。
对于中富证劵的性质认定,吴卫军在公诉书中写道:鉴于银监会函中已认定中富证券的行为属于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规定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明知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采取变相保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性质。因此,本案性质已能够确定是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犯罪事实结论清晰的前提下,吴卫军进而对国内金融机构的“混”字“经营”作了分析:目前我国确实开始放松混业经营的限制。但是,混业经营并非是混同经营。混业经营允许同一金融机构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但不意味着,同一金融机构下,其资金、资本业务混为一体,资金统一支配和使用。即使在允许混业经营的发达国家,其同一金融机构下的不同业务,也必须分开经营,设立严格的防火墙。
此案的审理,引起了全国证券业和法学理论界的关注。最终,此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公诉方阐述的定罪法律依据获得了证券业和法学界的认可,成为之后认定此类案件的范例,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6年,中富证券一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首届全国检察机关“十佳公诉庭”。
提供权威解读,术业有专攻
近年来,吴卫军撰写的金融证券案件方面论文和调研,先后刊登于《政治与法律》、《犯罪研究》、《中国证券报》等报刊,《当前金融票据诈骗犯罪的新现象》、《银行证券领域情况分析》等调研文章,受到上海市政法委、市金融纪工委的重视。2006年,他撰写的《非法出售未上市公司股权行为的性质和刑事责任》一文,对该类案件提出的认定方法和标准,两年后被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肯定。中国证监会向他约稿的《购买未上市公司股权(股票)的定性及预防》一文,作为该司法解释的首个权威解读,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头版头条。
2009年4月份,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天然题目”之一,就是以法律的名义惩处和震慑一切金融诈骗案件,以保卫国际金融中心所有业务的正常运行开展。上海的金融卫士们面对着的,就是如是艰巨的任务。上海检察机关走在全国前列,已经在浦东、黄浦、静安等单位成立了金融办案机构,二分院在侦监处、公诉处成立了相关科室。
坚持在“专业化办案模式下锻炼”的吴卫军,就是这支金融卫士队伍中的一员。
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吴卫军检察官式的告诫是:不要与法律“对赌”,可能的高收益来自肯定的高风险,这个“两高”成正比例,金融欺诈的结局,一定是依法“进去”;“老百姓要警觉诱惑,拒绝‘洗脑’,一旦被骗,就会倾家荡产,千万当心”。
今年3月,吴卫军作为善办金融案件的人才,被市检察院邀请,通过视频向全市检察系统各级检委会成员讲解“关于惩治金融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他从理论上梳理了金融犯罪广义、狭义的概念,分析了在2003年至2008年七年中,二分院办理金融案件112件,268人,涉及16个罪名,涉案金额130余亿的情况,指出“实践中金融案件主要欺诈”的行为特征是,针对金融案件定性难、处理难和立法滞后等问题,总结审理案件方法的新探索,明确从金融欺诈角度、从行政违法的两个角度“认知金融犯罪的刑事违法性”,以把握金融犯罪的事实本质和法律性质,从而加大打击力度,确保国家的金融安全。
近日,因工作需要,他已被调入二分院侦查监督处工作,负责对金融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批捕审查。(人民网上海频道10月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