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黄利明 昨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并决定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证券分析师、证券投资顾问两项资格不能同时注册兼任。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据悉,目前约1.3万名证券执业资格人员,将在明年前实现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分析师分开注册管理。“黑嘴股评”及炒股软件,也被规定正式纳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监管范围。而这两项业务均要求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业务隔离墙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指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研究部门或者子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应注明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同时,对于行业内普遍存在的研究报告提前泄露的情况,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特定对象。
其中,研究与业务部门之间的隔离墙制度是监管政策中提及最多也是要求最多的方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
对于证券分析师因公司业务需要,阶段性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者提供行业研究支持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跨越隔离墙审批程序。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证券分析师跨越隔离墙后的业务活动实行监控。证券分析师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期间,不得发布与该业务项目相关的证券研究报告。跨越隔离墙期满,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的非公开信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同时,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对发布的时间、方式、内容、对象和审阅过程实行留痕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政策指出,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分析师,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意见稿中要求,证券公司负责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自营、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证券业务。但由于券商反对强烈,因此被删除。
荐股软件纳入监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指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同时要求,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对于荐股软件,监管要求,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二是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三是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四是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要求,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随着上述两项政策的发布,更多的投资咨询公司将被严格审查。此前,证监会披露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年检结果显示,71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首批通过证监会2009年年检,获得合格结果。但有5家公司未通过年检,另有5家已被证监会立案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