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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网10月20日上海电(每经记者 郑佩珊)
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受理了10余名氯碱化工、华联商厦股东状告上海申联(集团)公司第一业务部(以下简称:申联业务部)证券返还案,一审判决自然人胜诉。
法人股一案开庭 自然人胜诉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向自然人公开发行流通股票时,还向不少企业发行社会法人股股票。因法人股配售的对象是企业,一些有门道的自然人往往会借助单位名义,参与购买法人股股票。而当法人股解禁可上市流通获利丰厚时,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一些企业改制、转让或倒闭,从而遗留了诸多股权问题。
现居住杨浦区的李坤已经年过花甲,可是手头上几万股在18年前购买的法人股却始终令其烦恼。
92年李坤发现购买法人股盛行,于是借以上海申联(集团)公司第一业务部名义分别于当年6月、7月购买600618氯碱化工社会法人股10,185股、600632华联商厦社会法人股3,200股,成为了该两家上市公司的隐名股东。
随着上一波证券股改的牛市大行情,通过限制流通股票的对价送转,未上市的法人股股票已进入了流通行列。而涉案的昔日法人股,经历了近20年的股票送配,这些原始股票数量早已翻翻。如当初隐名股东李坤购买的氯碱化工社会法人股10185股、百联股份3200股(华联商厦已转换成百联股份),时至今日已增值为氯碱化工17251股、百联股份22625股。
做了近20年的隐名股东,李坤无奈道,若没有法院判决认定,仍在申联业务部帐户上挂着的氯碱化工17251股、百联股份22625股股票,则无法划入他私人的帐户上。
与李坤有同样烦恼的10余隐名股东从今年年初至7 月间先后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他们所认购的涉案股票份额,判令划归至各他们的名下。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于7月1日正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过程中 被告申联业务部没有到场
原告提供了证券结算清单、情况报告、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回函以此证明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股票。
静安区法院查明,截止2010年4月,申联业务部的股票帐户B883603877中有600618氯碱化工股票33,88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帐户B884051405中有600631百联股份股票35,351股(华联商厦已转换成百联股份,无限售流通股)。
法院认为,上世纪90年代初李坤、丁兰等隐名股东,假借申联业务部名义购买的涉案法人股股票行为虽为不妥,但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由申联业务部代李坤、丁兰等隐名股东购买涉案股票,有李坤等人提供的股份权益证明、收据来佐证。被告系代原告持有股票,其股票权属应当归于原告。
而申联业务部面对法院的传唤,放弃到庭答辩的权利,法院认定申联业务部系代李坤、丁兰等人持有涉案股票,应当归属于李坤等出资的隐名股东,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上海申联(集团)公司第一业务部股票帐户(B883603877、B884051405)中600618氯碱化工17,251股、600631百联股份22,625股及其孳息属原告李广瑜所有。
二、被告上海申联(集团)公司第一业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股票的办理过户至原告李广瑜名下。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9.60元,由被告承担。这一判决让在场10余名60开外的老人喜出望外。
然而,与这10余名隐名股东情况相同的股民为数不少。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近年来类似李坤这样的隐名股东状告企业单位的案件屡有发生。
"无论隐名股东是否真正与企业单位有分歧意见,若不通过法院判决认可,隐名股东就不能真正拥有股权。"
律师意见:个人委托公司代购、代持法人股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北京薪评律师事务所张韬律师指出,本案中,李广瑜个人无资格购买法人股,但其以申联公司的名义代购并代持了二个公司的法人股,其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李广瑜要求返还股票的请求应受法律保护。
按照1992年正在施行的《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经济合同无效。
而按照1992年5月15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规定,法人股为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个人股为以个人合法财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即按照该《办法》的规定,个人无资格直接购买法人股,这也是李广瑜以申联公司的名义购买法人股的原因。
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上,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违反该《办法》,不论按照已废止的《经济合同法》还是现行的《合同法》,都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因此个人委托公司进行代持、代购法人股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张韬还指出,这个案件中涉及到判决符合公平原则。1992年正是股市红火的时期,许多人以公司的名义购买了法人股,致使许多个人现今仍以公司的名义持有大量的法人股;随着法人股解禁,其中很多股票价格都大幅度上涨,如果认定代购、代持的合同无效,其中增值的利益则为未为融资作出贡献的人(公司)所获得,对实际投资人是不公平的,因此该判决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专家指出: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有对接制度
百联集团董秘告诉记者,"法人股的股权转让对于公司权利并不损害,而且目前股权转换不需要通过上市公司。"
中国证券结算中心一位负责人指出,"股票不管当时是谁出资买的,账户登记是谁就归谁所有,要主张个人享有就通过法律确权,通过正常途径公司和个人之间是不能过户,通过起诉,法律处理,法院确权,法院强制扣划。"
现在对于历史遗留的法人股问题,"一般解决办法是,双方协调把股票变现,协调不成才走司法途径。"
"如果持有股份的该公司已经倒闭即不存在就是另外一种处理方式。通过公正过户,做一个债权债务归属的公正,机构注销了债权债务由谁来承接股份谁来承接,公证处根据当时个人出资购买的凭证,由公证处认定股票的归属情况,我证券结算中心根据公正书来进行股票的扣划的。这个前提是机构必须注销的。"
知名财经评论家叶檀 指出,"90年代私有化改革改制第一波,这些公司通过改制筹集资金。大部分的公司历经股份制改革,之后再改制为上市类的公众公司。这些情况都是在这样改制过程中遗留的历史问题。"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些法人股都是历史遗留问题,而且是一个普遍现象。法人股被很多自然人持有就已经不是法人股,从法院层面判决是非常困难的。"
董登新坦言,"之所以会有这些历史问题,是因为原来制度失效,新的制度没有对接。"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解决办法是证监会专门就历史遗留问题颁布对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