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大刚于2003年拿出自己的8万元积蓄购入股票。同年,大刚与相恋多年的女友娜娜结婚。婚后,股票一直由大刚单独操作,近期已增值至20万元。前不久,娜娜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大刚离婚,并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
无独有偶,莉莉在结婚之前也曾经有一个股票账户,她把婚前的一部分存款放在里面,一共是15万元,但婚后她将这个账户交给丈夫进行操作。如今这个股票账户价值60万元。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同样就股票增值部分的归属发生分歧。
两起案件的情节相似,但结果却迥然不同。房山法院认定,大刚的股票与增值均为婚前个人财产,而莉莉的股票属于其个人所有,但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析:
随着2006年下半年以来中国股市的不断高涨,在离婚案件中,关于股票和股票增值部分的分割问题日益突出。这其中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1.对一方以婚前财产进行股票投资的分割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财产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而增值,如房产、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那么这部分增值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属于个人所有财产,抛售后增值的部分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财产。
但就股票而言,这其中会存在技术操作等问题,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入股,婚后自行操作股票使股票增值,那么股票及其增值部分都应属于婚前财产。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入股,婚后由另一方进行操作使股票增值,那么原股票价值属于婚前财产,而增值部分中因为凝结了夫妻的共同劳动,就应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了。
上述两个案件中,由于大刚是以婚前财产购买的股票,婚后也只是自己操作,所以,法院认定股票及股票增值部分都属大刚所有。至于莉莉,虽然是用婚前财产购买的股票,但婚后一直由丈夫操作,所以,法院认定,其股票增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股票投资的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股票投资,股票及股票增值部分均属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