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股案当庭未宣判 汪建中称将接受审判结果 10月28日下午消息 汪建中荐股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全天开庭审理。公诉方和辩护方激辩的焦点仍旧集中在汪建中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而汪建中也详细地为自己进行了无罪辩护,并对指控提出了七项异议。
当天庭审没有宣判结果。
公诉人称汪建中违反了《刑法》182条的相关规定,操纵证券市场情节严重,为获利无视国家法律。其行为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罪,破坏了交易制度,人为影响了证券交易市场价格,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还对投资者造成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汪案涉及数额巨大,坚持认为汪建中构成犯罪。
焦点——汪何时买入股票
“全体起立!”
上午10点多钟,这句话宣布了汪建中荐股案正式开庭审理。被告席位上的汪建中看上去有些消瘦,个头不高,头发剪得很短,上身套着一件橙色外套,后背上赫然印着几个白色大字“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不过可惜的是,他来也匆匆去也匆匆,背对着旁听席,新浪财经的编辑始终没能抢到机会去拍一张他的正面照片。
上午的时候主要是案情的陈述。公诉人宣读了他们的指控,称汪建中作为知名的股评家,在自己所负责的公司公布推荐股票信息之前先行买入,待信息公布之后卖出,获取利益。
公诉人出具了汪所操纵的9个账户开户的数据信息以及交易的历史单据复印件。汪建中认定了这些单据的真实性,辩护律师高子程认为公诉方没有拿出证据证明推荐股票的具体时间,只是掌握了汪买入股票的时间,并不能证明汪买股在前,荐股在后。
汪建中表示利用公司在媒体推荐股票的行为属于公司业务,不知道认定的1.25亿元非法所得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在出事之前从没有听说过自己被称为股神,并对公诉人的指控提出了多达七项的异议。
这七点异议简略概括为:起诉书中的地址不正确;对公诉人所说的操纵证券交易有异议,对所说的使用账户交易的原因、目的有异议;对公诉人所说的交易方式有异议;认为公司在媒体上推荐股票信息是公司的业务行为;对公诉人所说的操纵行为有异议;对认定的非法盈利1.25亿元有异议;对公诉人指控的无视国家法律有异议。
分歧——汪行为是否构成操纵市场
下午的庭审主要是双方各自出具证据,并分别对对方出具的证据进行辩论。
公诉人称汪建中的行为是操纵证券市场,而汪建中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表示,公诉方所出具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
公诉人称汪建中违反了《刑法》182条的相关规定,其操纵证券市场情节严重,破坏了交易制度,人为影响了证券交易市场价格,还对投资者造成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公诉人所指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根据相关规定,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遍属于情节严重。而汪案1.25亿的非法个人所得远远超出了最低的标准。
公诉人出具了证监会的认定意见函,称汪建中交易证券55次,其中45次交易的股票股价在信息推荐后出现了明显上涨。
辩护律师高子程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证监会的认定函力度不足,因为汪在卖掉股票后,这些股票走势仍然上扬。
以工商银行(4.40,-0.06,-1.35%)为例,高子程表示,北京首放推荐的股票均为大盘股,他们在不被进行推荐和汪建中卖出股票后仍然在上涨。汪建中的公司以及他本人均没有如此大的能力来影响大盘股的走势。
汪建中表示接受最终的审判结果
汪建中的代-理律师在下午15分钟的休息时间里对新浪财经表示,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有的是经不起推敲的。
不过,当新浪财经表示,他在辩论过程中逻辑思维、讲话语气具有一定优势时,高子程称“那是你们的感觉”,并表示对最后的结果不持乐观态度。
汪建中在为自己进行最后的辩护时,强调推荐股票信息属于公司的业务行为,出事之前也不知道自己被为“股神”,自己行为虽说不当,但并不构成犯罪。不过他表示将尊重法庭的意见,接受审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