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高级副总裁周苏苏9月4日卖出1万股该公司股票,卖出价每股61元,11月12日又买入1万股,每股47元,短短两月净赚近14万元;11月22日,风帆股份披露董事长陈孟礼违规卖出公司股票,一次赚了38.57万元;10月31日,岳阳兴长监事会主席张权彬,先分两次卖出可流通股份1684股,第二天就一次性买入1600股……”这是沪深两交易所近日在网上发布的一份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炒股文件中披露的信息。这份黑名单在网站上一公布,立即在业内引发了轩然大波。(见2007年12月14日《法制日报》)看来,遏制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炒股,确实应该下猛药了。
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炒股为何必须加以限制?这是因为,他会带来诸多危害。危害之一是:损害其他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上市公司高管了解公司情况,掌握许多内幕信息,若违规抛售本公司股票或者进行短线交易,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市场操纵,很可能造成股价异动,受到不明真相投资者的追捧,且这些投资者往往会成为最后的接棒者,使利益受损。危害之二是:导致公司内部经营的投机性。高管炒股的股票代表着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但高管们利用职权运用股票牟利,只实现了股票的收益性而忽视了股票的其他特性,而违规炒股,极有可能为了使自己的股票获取良好收益,而增加公司内部经营的投机。危害之三是:破坏股票市场秩序。高管作为知情人能够准确判断买进卖出时间,通过做波段轻而易举地获得巨额盈利,这实际上是股市市场的不平等竞争,只有严厉予以制止,才能保证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地发展。
上市公司高管对于“不得违规抛售、不得进行短线交易”的铁规个个心知肚明,为何敢于明知故犯?从主观上讲,自然是金钱的诱惑力太大,赚钱太容易。客观上讲,则在于《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足以制止违规炒股的力度,即相关法律缺少责任追究,没有约束力;处罚过轻,只具象征性意义,难起威慑作用。例如,《证券法》明确,上市公司高管违反规定的,依照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在证券市场动辄获利成百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面前,作用自然是有限的。而法律规定的因短线交易获得的“非法收入应归公司所有”、“对其他投资者进行补偿”等,在实践中也是说来容易落实难;追究刑事责任,则成本太高、费时太长,法院最后不过对当事人判处罚金或者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刑期,同样存在处罚太轻的问。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利益巨大的市场,必须有一套完备的、可操作的法律体系,有严格、有效的监管和行政、民事、刑事多管齐下责任追求机制。国家证监部门显然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稽查总队的成立就是在强化监管上一个大举动,但尚须在健全法规、完善责任追究上加大力度,特别是对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炒股下一点猛药,以根治这一痼疾,确保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