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1年1月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产品概况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3.2.2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7年12月18日至2010年12月31日)
注:(1)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投资比例的约定: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7)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的建仓期为三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3)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报告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1.41%,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27.41%。
(4)本基金由原基金科讯于2007年12月18日转型而来。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注:1.此处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为公告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基金法律文件的规定,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在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公平交易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建立有纪律、规范化的投资研究和决策流程来确保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切实防范利益输送。本基金管理人规定了严格的投资权限管理制度、投资备选库管理制度和集中交易制度等,并重视交易执行环节的公平交易措施,以“时间优先、价格优先”作为执行指令的基本原则,通过投资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模块,以尽可能确保公平对待各投资组合。本报告期内,公平交易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良好。
4.3.2 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无。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有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
4.4 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0年第四季度,上证指数上涨了5.74%,幅度不大但波动不小,上演了一次剧烈的过山车行情。10月初,美联储重启量化宽松政策。受此影响,与美元走势密切负相关的、资源属性明显的煤炭、有色板块持续走强,并带动其他周期性行业上涨,大盘也一度重回3000点大关。进入11月,随着国内通胀数据的持续上行,市场对进一步紧缩的预期不断加强,股指再次大幅下行,市场的热点也再次回到持续成长类公司。
本基金上期认为:今后的主要投资机会在于新兴产业、内需相关的大消费行业之中,这个观点没有改变,所以基金的核心配置变动不大。鉴于美元中长期贬值趋势确立,出现逆转升势的可能性不大,本基金在四季度对有色、能源等行业进行了战略性地配置,减持了部分TMT、食品行业的公司。同时,对于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装备制造业也进行了明显的增持。从实际效果来看,取得了不错的收益。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0.7749元,本报告期份额净值增长率为9.17%,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4.65%。
4.4.3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1年第一季度,我们持谨慎乐观的态度。
宏观经济层面,各项经济指标回升态势良好。2010年底,在各地加大节能环保力度的情况下,工业增加值的环比增长仍处于偏热水平,发电量进一步抬头;工业企业利润率接近2007年高点,有扩大生产的动力。随着今年一季度信贷改善、海外经济缓慢复苏等,国内经济有望继续偏热,将进一步拉动资源品需求。
资金面方面,2010年最后两月货币紧缩政策频出,年底资金面异常紧张。元旦过后,资金面改善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政策面上,由于当前通胀压力极为明显,关系民生的产品价格继续大幅上涨,加息、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的预期依然存在。但是,政策偏紧的预期已经为市场所接受、消化,因此,实际出台的政策很难再超预期,要么是符合预期,甚至是低于预期。
基于上述判断,预计2011年一季度前期,市场将处于震荡上行的态势。
在此背景下,我们将遵循以下投资思路:一、立足经济趋热和流动性改善的短期趋势,适度增持地产、有色、水泥为代表的周期股;二、立足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长期趋势,继续挖掘产业结构转型下的以“新技术、新能源、新模式”为方向的公司和与扩大内需、收入分配改革紧密相关的泛消费品行业。
投资策略上,以深入研究、重点挖掘符合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成长型公司为主;同时,灵活配置安全边际足够、长期价值显着的周期行业公司。
最后,衷心感谢持有人对本基金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将努力工作,争取为投资者带来更好的回报。
§5 投资组合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债券。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5.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8.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5.8.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5.8.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5.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7 备查文件目录
7.1 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330号);
2.《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科汇、科讯、科翔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11 号文);
5.《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7.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