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巨额透支炒股亏损,10年后眼看股票牛市大涨,老股民的章俊(化名)感到“亏大”了,想到当年那些股票均被证券公司营业部强行平仓,懊恼不已的他把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股票损失356万余元。
日前,上海静安区法院通过调查,对章俊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
老股民状告证券公司
家住江苏江阴市的章俊,是从1993年就开始炒股的老股民。当时,章俊通过江苏省证券公司开立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账户。1994年8月,他在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民族信托公司)下属上海新港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了资金账户,并从其他证券公司转入浦东金桥等股票,市值17万余元。自1994年8月到11月,章俊陆续在该资金账户存入资金30万元。1996年6月30日,章俊的该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市值为140万余元。
2007年6月下旬,章俊以原告身份起诉到法院称,截至1996年5月底,自己持有上实医药股票41660股、新世界股票52928股、百联集团股票11000股、锦江投资股票5000股、世贸股份股票25285股等。
2007年4月,章俊经查询得知,上述股票已被民族信托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族证券)某营业部全部卖出,其中被民族信托公司卖出价值232.6万余元股票,被民族证券某营业部卖出价值123.4万余元股票,所得款项不知去向。
章俊还称,自2002年4月,民族信托公司将与证券有关的业务和资产转制与其他股东共同成立了民族证券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民族证券公司承接了民族信托公司的资产,理应对其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族证券某营业部是民族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应与民族证券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民族信托公司赔偿其股票损失232.6万余元;民族证券公司和下属某营业部赔偿其股票损失123.4万余元;民族证券公司对民族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透支委托卖股票抵债
法庭上,民族信托公司辩称,章俊诉称其被卖出股票没有证据;章俊认为涉案股票被卖出的时间发生在1996年6月到2002年4月,但他却直到2007年6月才向法院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民族证券公司和下属某营业部辩称,因章俊在该证券公司处买卖股票,造成严重透支,截至1996年6月28日,章俊在下属营业部处透支近197.1万余元。为解决章俊占用证券公司资金问题,同年6月30日,章俊与证券公司营业部签订一份委托书,章俊同意证券公司营业部操作其股票账户,并以其卖出股票的所得款抵债。民族证券公司还把章俊签署的委托书递交给法院,证明章俊因透支所签下由证券公司操作其名下的股票,用于归还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还提供了章俊的账户从1994年8月12日到1996年12月11日流水明细单。
证据不足判原告败诉
法院查明,2002年8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民族信托公司整体转制,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正副本缴回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办理新的金融业务;新的经营范围限于清理原有信托资产和负债。原经营的证券业务由民族证券公司经营。
又根据民族证券公司营业部的流水明细单显示,在1996年6月28日,章俊的资金账户已透支197.1万余元。同年6月30日,章俊向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委托书,称为了解决透支款,委托民族证券公司代-理操作其账户,并由本人对操作结果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章俊在民族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时存入的资金,加上再转入的股票的市值不足50万元,到1996年6月其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市值已达到了140余万元,而根据章俊股票账户交易记录反映,在该段期限内其股票交易的收入与账户内股票市值的增幅并不一致,原有资金不足购买价值140万元的股票。
另外章俊于1996年6月30日书写的委托书,也表明其股票账户存在透支。证券公司营业部默许同意章俊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透支买卖股票,双方达成了合意透支。可见,证券公司营业部对章俊账户内股票抛售,已得到章俊认可,再诉请证券公司营业部擅自抛售股票与事实不符,于是一审判决,章俊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