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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台当局拟修“公司法” 奖酬员工可发限制型股票

1楼
猴票1980 发表于:2011/2/15 12:33:00

中新网2月15日电 据台湾《工商时报》报道,台“行政院”14日初审完成“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中为配合员工分红费用化措施会计准则,未来公司为有意奖酬员工可以发给员工限制型股票,其中公司收回库藏股若发给员工,可限制二年内不得转让。

  报道说,若增资发行新股发给员工,发行数量、价格及条件将由“金管会”订定。

  此外,未来收回特别股新增放宽规定,不限制采用盈余或用增资方式,只要公司有财源即可收回,让公司更具弹性。

  “行政院”14日由“财经政委”尹启铭主持“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新增多项规定,备受公开发行公司重视。

  “商业会计法”修正后,员工分红已费用化,配股予员工不再视为分红,公司有盈余必须分给股东,至于奖励员工可以另有奖酬工具,奖励留住员工的工具之一就是发行限制型股票。

  其中新增规定,若以老股库藏股发给员工,可限制2年内不得转让;倘若是增资发行新股转让股份给员工,发行数量、价格及条件将由“金管会”订定,但限以公开发行公司为对象。官员说,这项规定主要在员工权益与雇主奖励员工之间取得权衡,以免员工拿到配股后立即走人。

  此外,对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临时动议此次修法也严格限缩,即股东持股1%以上的人才能在股东会提出临时动议,且一次以一项为限,避免股东在临时动议天马行空,延宕股东会进行或进行抵制动作。

  至于公司停止公开发行,这次修法明订要有股东会特别决议才能停止公开发行。官员说,原本公开发行公司资讯可在公开观测站看到,资讯透明,转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变不透明,必须慎重处理。

  另公司减资,现行规定必须以现金退还资本予股东,但这次修法放宽不以现金为限,只要股东及股东会同意,只要受领股东同意,采用任何方式均可。官员说,例如以土地抵减,只要经会计师估价认定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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