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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谎称专业股票咨询公司 男子非法代客炒股获刑两年

1楼
猴票1980 发表于:2011/2/23 12:02:00
谎称开有专业股票咨询公司,代客操盘或收取现金代客炒股,非法从事股票咨询经营业务,涉案金额高达300余万元 本报讯(记者陈军通讯员李志方赵丹)11月22日,以谎称开有专业股票咨询公司为名,非法从事股票咨询经营业务,涉案金额高达380余万元的被告人王某被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2万元。

  2009年5月,在西安工作的王某发现三门峡没有投资代客炒股公司,就在市中心繁华地段租了两间房子作为办公地点,以10万元的资金到市工商局注册了“三门峡市银安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独资公司)。公司成立后,为招揽顾客,引诱投资者,使顾客相信自己公司有代客买卖股票的资格和实力,王某比照公司营业执照的各项内容,制作了假营业执照,将注册资金变更为200万元,并招聘员工在市区大量张贴海报、散发小传单,称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专业股票咨询公司,与多家机构合作等,同时还称自己是兴业证券西安大户室的客户经理,有多年的炒股经验,并承诺盈利后分成、亏损了保本金。

  一开始,股市行情还不错,王某从中获利六七万元,后来股市行情骤变,代客炒股的账户开始亏损,他便开始收取现金代客炒股,挖东墙补西墙。2010年三四月间,王某从收取的85万余元现金中拿出7万余元填补部分亏损,将其余70余万元现金用于购买股票,不料入市后不久,股票市值即跌成60余万元,亏损越来越大。他在心急如焚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截至今年5月,共有23人将股票账户或现金交于王某代-理买卖股票,涉案金额高达386.72万元。

  湖滨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设立公司后,未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经依法向湖滨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法律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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