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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在西安工作的王某发现三门峡没有投资代客炒股公司,就在市中心繁华地段租了两间房子作为办公地点,以10万元的资金到市工商局注册了“三门峡市银安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独资公司)。公司成立后,为招揽顾客,引诱投资者,使顾客相信自己公司有代客买卖股票的资格和实力,王某比照公司营业执照的各项内容,制作了假营业执照,将注册资金变更为200万元,并招聘员工在市区大量张贴海报、散发小传单,称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专业股票咨询公司,与多家机构合作等,同时还称自己是兴业证券西安大户室的客户经理,有多年的炒股经验,并承诺盈利后分成、亏损了保本金。
一开始,股市行情还不错,王某从中获利六七万元,后来股市行情骤变,代客炒股的账户开始亏损,他便开始收取现金代客炒股,挖东墙补西墙。2010年三四月间,王某从收取的85万余元现金中拿出7万余元填补部分亏损,将其余70余万元现金用于购买股票,不料入市后不久,股票市值即跌成60余万元,亏损越来越大。他在心急如焚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截至今年5月,共有23人将股票账户或现金交于王某代-理买卖股票,涉案金额高达386.72万元。
湖滨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设立公司后,未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经依法向湖滨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法律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