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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高管被指虚构职位购公司股票

1楼
钱眼 发表于:2007/12/26 11:08:00
  法院判决:购股合法,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2万余元

    商报记者 金莉娜 潘文婕

    担任了近12年财务总监的孙女士,没想到今年4月突然收到单位的一纸辞退信,信上竟然说自己虚构职位违规购买集团股票,想到自己已购买集团股票长达5年,并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行为,遂与公司对簿公堂。

    日前,徐汇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瑞侃电缆附件公司向孙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2万余元,并支付一个月工资6万元。

    遭辞退通过仲裁获胜

    1995年9月,孙女士进入瑞侃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并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作为公司高管,孙女士工作兢兢业业,业绩突出,所以在合同到期后公司又延长了合同期限,双方签订了长达10年的劳动合同,就这样孙女士在这家公司一干就是12年。

    可就在今年合同到期的前夕,瑞侃公司突然向孙女士发出辞退信,辞退理由竟是孙女士通过虚假描述自己职位的方式,违规参加了公司集团的股票购买计划。孙女士不觉纳闷,想来自己参与集团的股票购买计划已5年有余,公司应该对此知晓,为何还以此为由将自己辞退。愤懑之余,孙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并获胜。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一纸诉状将孙女士告上了法院。

    被指虚构职位购买股票

    瑞侃公司诉称,瑞侃公司是泰科集团的关联企业。2007年初,公司在内部审查中发现员工孙女士通过虚假描述自己职位的方式,违规参加了公司集团的股票购买计划。根据该股票购买计划,员工可以购买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的泰科国际公司的股票,而且只需支付85%的价格即可,剩余15%的款项将由泰科集团承担,同时购买股票所产生的佣金也将由泰科集团承担。

    瑞侃认为,由于该股票计划与外汇管理法律和税收法律有所冲突,故该计划并未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实施。但孙女士谎称自己是泰科台湾公司的员工,通过欺诈手段获得了参加股票购买计划的资格,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等有关规章制度,丧失了一名财务人员基本的诚信。瑞侃公司表示,今年4月12日,公司解除了与孙女士的劳动合同,故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购股已获公司审批

    孙女士则辩称,自己并不存在以虚假描述自己职位的方式取得参加股票购买计划资格的行为,因为参加股票购买计划的资格完全是由泰科集团决定,并由集团决定由旗下哪家公司确认该申购并进行盖章的。所以根据泰科集团及台湾公司的指示,自己填写了申请表,最终能否购买股票都由泰科集团及台湾公司决定。

    由于工作突出,泰科集团在1996年及其后的10年间,每年都将泰科公司的股票作为奖励发放给孙女士。从2002年开始,孙女士获得泰科集团的认可和批准参加了股票购买计划。孙女士认为,自己参加泰科集团的持股计划并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单方提出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

    法院认为购股合法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孙女士在2002年至2006年期间曾参加泰科雇员股票购买计划,该计划在于促进泰科国际及其子公司旗下管理人员和其他雇员的积极性。泰科集团设有专门的委员会对该计划进行管理,并确定哪些雇员可以参加该计划。

    法院认为,泰科集团作为跨国集团公司,具有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在全球实施雇员购股计划必有一整套的制度和审批程序,故其旗下雇员并非能随意地参与到该购股计划中。孙女士参与购股计划而填写个人信息,除所在公司外均是真实的,其填写的所在公司均为台湾泰科公司,但最后雇主盖章确认的还有百慕达商泰台湾分公司,这样前后明显不一致的表格却能通过审批,且盖章确认的两家台湾公司不可能连孙女士是否是其雇员都无法辨认而随意盖章,这表明孙女士参与该购股计划是经泰科集团授意而为,其决定权在于泰科集团。

    其次,孙女士作为公司高管集团购股计划长达5年,瑞侃公司必然是知晓该情况的,也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或加以阻止,这表明瑞侃公司对于孙的行为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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