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五、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六、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七、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融资、融券。
十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2011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38,718,657.60
78.34
其中:股票
938,718,657.60
78.34
2
固定收益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