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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及《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事前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对公司2012年1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财务状况良
好;财务会计文件和信息披露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等违法行为,具备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A股的条件。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轨道交通车体材料深加工项目,项目
实施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机遇,巩固和扩大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
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贡勇王文生段德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