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公开发行股票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劵等方式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三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财务部门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遵循适当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必须存储于同一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募集资金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公司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质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第十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许可的范围内,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闲置募集资金可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超过本次募集资金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投向应严格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投资项目实施。对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完成时,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对确因市场变化,需要改变资金用途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指定报刊、网站披露后,方可变更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投资项目,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尽快确定新的投资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概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说明;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货币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再根据用款额度大小,视情况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题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向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表独立意见,并按规定公告。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