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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我弟弟用个人积蓄购买了15万元的股票,几天后他和刘小姐结婚。2012年2月,双方离婚,并就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两人就股票的收益产生了分歧——因为当时我弟弟的股票已增值至20万元,刘小姐要求均分,而我弟弟认为股票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双方闹僵,不知该怎么办? 张女士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律师答复: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时《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规定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你弟弟婚后业余时间从事炒股,刘小姐对股票增值部分其实也作出了贡献。不能认为刘小姐没有参与炒股,就对股票增值部分没有付出。另一方面,刘小姐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为你弟弟炒股提供了时间上的支持及生活上的方便。所以,刘小姐对股票增值也付出了劳动。因此,这笔增值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张女士弟弟用于股票投资的15万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刘小姐不能要求分割。但双方结婚后投资股票取得的5万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小姐可以要求均分。
记者 李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