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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龙泉股份(00267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楼
收藏家 发表于:2012/4/10 11:55:00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康达(股发)字[2011]第011-3 号致: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龙泉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或“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于2011年3月28 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康达股发字[2011]第 01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康达股发字[2011]第 012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11

  年8月25 日、2011年10月12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修改或进一步的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到的内

  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除另有定义之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关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周文智、刘江宁、沈建明和赵效德出资入股发行人以及赵效德出任发行人副总经理等事项的核查。

  (一)关于周文智退休前职务及目前任职对投资发行人的影响

  经核查,周文智于2001年正式退休,退休前担任水利部副部长,自2002年起担任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至今,自 2004 年起担任中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至今。

  龙泉有限于 2009 年 12 月增资 1,630 万元,其中周文智认缴 40 万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0.85%。2010年3月,龙泉有限整体变更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后,周文智共持有发行人 606,167 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 0.85%,至今未变。

  1、关于周文智退休前职务对投资发行人的影响

  鉴于周文智在 2001 年退休前担任水利部副部长,我们查阅了有关党政干部廉洁从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涉及到党政机关干部(含离退休)个人投资行为的主要有:

  (1)《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1984);

  (2)《***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4);

  5-1-4-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

  (4)《***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8);

  (5)《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1997);

  (6)《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

  (1997);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4);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

  (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

  (10)《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

  (1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2011)。

  就个人投资问题,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在职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而第(2)、(4)、(5)、(6)、(8)、(10)项涉及到离退休干部(含退居二线干部),现分析如下:

  (1)《***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4)

  该文件规定:

  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鉴于周文智于 2001 年正式退休,并非退居二线,因此该文件不适用于周文智的情况。

  (2)《***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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