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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龙泉股份(00267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1楼
收藏家 发表于:2012/4/10 11:57:00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康达股发字[2011]第012 号

  二一一年三月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TIANJIN

  5-2-1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龙泉股份、发行人、公司 指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龙泉有限 指 公司前身,淄博龙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龙泉 指 常州龙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盛世 指 辽宁盛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于2010 年3 月共同发起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发起人 指

  包括44 名自然人股东

  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08 年、2009 年、2010 年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太平洋、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指 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博山区工商局 指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博山分局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招股说明书》 指

  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天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1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

  《审计报告》 指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

  恒信审报字[2011]第 3107 号)

  天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1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

  《内控报告》 指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天恒信专报字[2011]第3105 号)

  5-2-3

  天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1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

  《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

  指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告》

  专项审核报告》(天恒信专报字[2011]第3106号)

  《公司章程》 指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指

  会、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

  《首发管理办法》 指

  会令第 32 号)

  《律师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 年修订)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

  证监会令第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

  国证监会、司法部公告 [2010]33 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

  《编报规则第12 号》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证监发[2001]37 号文)

  《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法律意见书》 指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康达股发字[2011]

  第011 号)

  《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本报告 指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康达股发字

  [2011]第012 号)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5-2-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康达股发字[2011]第 012号

  致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法》、《首发管理办法》、《编报规则12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报告。

  引 言

  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成立于1988年8月,是首批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内。本所是中国服务网络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拥有近 300 名律师及 10 个分支机构,遍及全国主要的金融、商业城市。本所主要提供金融、证券、公司等相关法律服务。

  本所为本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签字的律师为王盛军律师、李赫律师和钱志明律师,他们的主要业务经历、联系方式如下:

  (一)王盛军律师

  王盛军律师 1992 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9 年毕业于英国利物浦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王盛军律师于 1994 年开始执业,主要提供公司、证券、改制重组、发行上市等方面的法律顾问服务,作为签字律师承

  5-2-5

  办过风帆股份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公司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非公开发行项目。

  王盛军律师的联系方式为:电话 010-85262828,传真 010-85262826,电子邮箱shengjun.wang@kangdalawyers.com。

  (二)李 赫 律师

  李赫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2006 年加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作为签字律师承办过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福瑞中蒙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非公开发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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