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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1楼
收藏家 发表于:2012/4/13 11:39:00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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