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我公司于2012年5月18日披露《为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凯泰建材经营有限公司向天津农商银行和平支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11)。全资子公司凯泰公司向天津农商银行和平支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天津农商银行和平支行要求,需在公告中增加三处内容表述:
1、原公告中,重要内容提示:本次担保金额:本公司为凯泰公司在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调整为:本次担保金额:本公司为凯泰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原公告中,一、担保情况概述:本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召开七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凯泰公司在天津农商银行和平支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5000万元,本公司为其提供5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本公司与天津农商银行和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后生效。
调整为:一、担保情况概述:本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召开七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凯泰公司在天津农商银行和平支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本公司为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5000 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本公司与天津农商银行和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后生效。
3、原公告中,四、董事会意见: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凯泰公司做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专门从事公司自有开发项目的物资供应,公司章程规定不对外经营业务、投资及担保事项。本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可控,可以保障本公司的利益。上述担保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本公司即将密切跟踪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根据实况采取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因此,审议同意为被担保人在银行开具承兑汇票提供500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担保,期限12个月。
调整为:四、董事会意见: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凯泰公司做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专门从事公司自有开发项目的物资供应,公司章程规定不对外经营业务、投资及担保事项。本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可控,可以保障本公司的利益。上述担保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本公司即将密切跟踪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根据实况采取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因此,审议同意为被担保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5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12个月。
调整后,公司本次对凯泰公司担保金额、对其担保总额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情况均不变。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