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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其官网上对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纳税服务司指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着强化分红政策的实施,与上市公司分红相生相伴的“红利税”,也再次被纳入公众视野。有业内人士呼吁,减免或取消“红利税”,是时候被提上日程了,“红利税”造成了不同投资者之间的税负不均,尤其伤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或取消红利税,有利于鼓励上市公司分红,培养A股的长期投资理念。但也有专家表示,取消“红利税”与税收制度相悖。要刺激分红积极性,不能单靠取消红利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