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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消息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 几个自然人共同设立合伙企业,企业投资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分红的情况经常发生, 应该如何纳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作出了解答。
纳税服务司介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税。
纳税服务司还介绍,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 应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税,对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