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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证监会:加强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监管

1楼
我是小散 发表于:2012/6/9 0:47:00

  关于就《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进一步细化完善防控制度安排,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对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行为实施重点防控和打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场实际,总结监管经验,起草了《关于加强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规定旨在将重大资产重组当事人、利益方和相关主体的内幕信息管理水平与重大资产重组进程密切联系起来,要求上述主体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必须切实提高保密意识和内幕信息管理水平,真正承担起对相关内幕信息的管理职责,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为全面反映和充分吸收社会和市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建议,可在2012年7月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ssb@csrc.gov.cn.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12年月日证监会公告[2012] 号)

  第一条为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防控和打击内幕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增强保密意识。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研究、筹划、决策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者非交易时间进行,并应当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进行。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方,应当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股票停牌工作和信息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动议或者知悉的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严格遵循证券交易所的停牌、复牌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分阶段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后,证券交易所立即启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并在后续各阶段对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持续监管。

  第六条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受理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中国证监会暂停审核。

  第七条因前条规定不予受理或暂停审核的行政许可申请,如符合以下条件,未受理的中国证监会恢复受理程序,暂停审核的恢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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