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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避免工会代持股多缴税*ST方向股票确权

1楼
zhaowf 发表于:2012/7/27 11:56:00

  7月17日,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方向”)发布《关于办理*ST方向工会代持股司法确权相关事宜通知的公告》。公告称,对于公司职工持股会股东出资购买的公司股票,将通过司法途径确认权属并过户至实际股东名下。

  具体程序是:公司职工持股会股东及相关权利人办理持股登记确认程序并且填写诉讼相关文件,并作为原告,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内江中院依法做出民事判决及相应裁定,将工会代持股份划至持股会股东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股东账户中。

  确权相关费用包括本次确权所需要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公告费用、诉讼执行费用、过户费用、聘请律师费用及办公费用等,经核算并且参照国内其他上市公司办理确权的费用标准,按照每股0.05元缴纳费用(股份数以截至2012年6月30日含送转增的股份数为准),该费用由确权申请人在确权工作现场以现金方式缴纳。

  *ST方向部分职工股股东通过工会持股这一历史问题,在上市公司中并不少见。但是对于其中的税务问题,关注者却并不多。

  对*ST方向而言,在没有经过二次确权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只能依据目前的*ST方向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记载的形式股东来确认其中的涉税事宜。在企业所得税层面,如果*ST方向公司决定分配股息红利,公司针对其应收股利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当天确认其股息所得。考虑到工会是一个独立社团法人而且长期持股,依据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工会取得的股息红利会被确认为免税收入。股息红利形成的收益在工会累积,再由工会将股息红利转付给职工股持有人,虽然职工股持有人与工会之前并非股权关系,但是该项利益分配的实质还是在分配股息确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工会需要在支付股息给职工股持有人时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虽然*ST方向公司属于上市公司,但由于代持导致工会成为形式上的股东,现行税法缺乏有效条款支持工会在向职工股持有人转付股息红利时比照一般自然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那样按照所得减半也就是相当于按照10%的优惠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特别待遇。

  长此以往,作为实际受益人的职工股持有者一直会承担比非代持状态下多一倍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这在客观上不利于职工股持有人的利益维护。因此,职工股持有人有强烈的意愿对其职工股重新确权,将自己恢复为登记形式上的股东,当然也会继续保留自己实质上的股东身份。

  在这几年的税务案例中,重新确权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如果经过法院进行司法判决、裁定,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股权恢复给职工股持有人,税务机关不会将其视为一项股权转让(工会将所持股权转让给职工股持有人),因此工会不必就股权划转承担25%的企业所得税,不会增加工会的纳税负担,当然也就不会影响职工股持有人的利益。如果不是经过法院判决裁定,将工会持股变更为个人持股,税务机关会将其视为一项股权转让,由于标的物是上市公司股票,税务机关会要求工会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在工会层面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工会财务制度规定,这部分所得税纳税义务不可能由工会自己承担,势必要通过协商转嫁给职工股持有人,那么职工股持有人的利益就会遭受损失。

  综上所述,通过司法确权方式将职工股权益变更回职工股持有人名下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方式,值得存在类似问题的股东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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