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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G讲,她回国前一周便由于疏忽而犯了一个错误,她买了孟买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买之前却忘了通过互联网向自己公司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次日她立即“补救”汇报,等待主管部门的回复。如果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她将受行政处罚;如果存在利益输送,她将面临更严厉的经济处罚,甚至有负法律责任的可能。
一般讲,公司内部规定比法律还细致、还严格,因为基金经理的行为影响到基金公司的声誉和利益,而基金业公会也会对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不当行为做出法律处罚外的严厉制裁。
美国的基金公司不分私募和公募,所有存在代客理财的法人行为都要受相关法规的限制。所以我们说国内这么多公募基金经理“下海”搞私募,在中国是规避了相关利益冲突约束的限制,但从法理上讲,个人利益还是与集体利益冲突的,而且从长远看,随着国内市场法规的日益完善,搞私募就能更便利地为个人谋利的模式总会受到限制。但就目前而言,私募基金毕竟更市场化一些,毕竟是个人利益与客户一致,因而随着规模的扩大,市场机制本身即会一定程度上调和个人利益与客户利益的冲突。
小G讲,由于美国有完备严格的法规和市场化的不菲收入,华尔街的基全经理们大多个人不买股票,或买了也真是被动的“长期投资”。尽管这样,美国基金经理以更“巧妙”手段、甚至钻法律空子不当谋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但这样一定会被媒体炒得天翻地覆,也一定会为基金经理个人乃至基金公司带来恶梦般的没完没了的麻烦。
我们这边儿呢?任重道远,但必须从现在做起。美国作家约翰.布鲁克斯在其描述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股市一轮泡沫狂潮中种种现象(包括基金经理个人不当谋利)的作品《沸腾的岁月》一书中总结道:“在商业禀性根深蒂固的美国,不存在足够强大的内在稳定机制,以使人们能够眼看着竞争者攫取新的生意而自己不去抓住。美国人宁愿在一片混乱中暂时赚得盆满钵满,也不愿意少赚一点而维持长远的秩序和理智”。
40年前的美国人这样,现今追求财富欲望无其他民族可比的我们自己,如何能不“见利忘义”呢?我们是否一定要重蹈美国股市历史上的覆辙甚至付出更大的代价后,才能建立起“长远的秩序和理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