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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申报操纵“第一案”
虚假申报在我国尚属一种新型的操纵证券市场形式。据上海金融学院法学研究中心张学森教授介绍,现行《证券法》并未就虚假申报这一行 为作出详细认定,只是简单提及禁止任何人以连续买卖手段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而2007年9月,证监会新颁发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中,则对以连续 买卖手段操纵市场的行为作出了较为详细认定。
根据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持有或者买卖证券时,进行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制造虚假买卖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以便从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连续或者交替进行3次以上的申报和撤销申报,可认定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 报。而为了将操纵行为和正常竞价行为区分开,只有符合特定情形的,才可以认定为虚假申报操纵,这就是:行为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申报笔数或申报量,占统 计时段内总申报笔数或申报量的20%;行为人能够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
据调查,在周建明的炒股经历中,仅2006年6月26日上午10∶41-11∶02的21分钟内,他就连续挂出61笔买单,申报买 入大同煤业共计4000多万股,占该期间进入交易所主机买入委托申报总量的81.71%。除此之外,在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周建明利用 同样手段先后操纵了安彩高科、G 贵研、*ST运盛、成都建投等14只股票价格,共获取违法所得176万余元。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周建明以逐笔升高的价格大量申报买单,造成相关股票买入申报量很大、价格逐渐上升的假象, 影响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吸引、诱导其跟进买入,推高股价,随后再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卖出所持有的股票,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这完 全符合证监会对虚假申报行为的认定,而这一行为也触犯了《证券法》第77条第四款“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严重扰乱证券市 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规则法律协同“作战”
对于证监会推出的一系列“行为认定办法”,张学森指出,尽管证监会相继推出了有关“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的行为认定办法,但这 些规定仅仅是作为证监会内部工作的准则,并未对社会广泛公布,规定还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次,其法律效力受到业界质疑。而此次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整治非 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或能改变目前证监会规章适用面过小的局面。
张学森表示,以周建明的案件为例,如果按照此前证监会对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例进行处罚,其后果将仅止于处罚。但此次四部门联 合发布的《通知》相当于最高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具有了相应法律效力。按照《通知》规定,在周建明虚假申报案中受损的投资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学森表示,随着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操纵股票价格行为有所增加,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屡有发 生,而由证监会这样的行政监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定,结合最高法院的法律职能,细密织就一张“法网”,能够有效推进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执法,有利于我国金融市 场的稳定。
而此前,上证所监察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由于证券市场的持续火爆,为保证交易的正常运行,上交所在日常监管、监控系统方面都做了很大改进,力图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权益,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国际金融报》 (2008-01-08 第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