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 证监会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等4部委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指出———
本报讯
销售所谓“原始股”的行为将被依法定罪。
昨天,证监会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4部委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擅自公开销售所谓“原始股”的行为明显违反《证券法》规定。
《通知》首先对公司或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问题进行了界定。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转让股份的面目出现,通过中介机构以各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原始股”。证监会表示,这明显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对此,《通知》明确规定,公司、公司股东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此外,对于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问题,《通知》也予以明确。
受到投资者关注的是,《通知》还首次明确了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
1998年最高法院曾发布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不受理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类经济纠纷,使得目前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挽回损失。
而此次下发的《通知》解决了这一问题,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据了解,
在过去一年里,证监系统全年共收到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来信、来访1400余件,并将其中366条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一批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证监会协助公安部督办的8起重点案件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4起已经法院一审判决。
市场现象
“原始股”搭车MSN
事实上,出现销售所谓“原始股”的现象已有时日,媒体多有报道。在股票市场走牛后,一些不法分子想趁机捞一笔,销售“原始股”的手段也在不断推陈出新。
除了老套的“口口相传”、散发传单外,短信、网络也是新式的信息传播途径。
前不久,有读者反映,销售“原始股”的战场已扩展到MSN上了。
股民任先生表示,2007年12月底,他的MSN被人盗用了。有人假借他的名义向其MSN里的好友发送信息,称“我们马上要去纳斯达克上市了,给你留了点内部股份”,并在下方附上了网址。等任先生的好友感觉事情蹊跷,向他核实时,任先生才知道自己差点被人陷害了。
随后,任先生登录盗用他MSN的人留下的网址,看到的一幕更让他害怕。他发现自己的姓名、年龄、职业等一系列个人信息都被公开在网页上。
律师观点
投资风险意识放在首位
北京百伦律师事务所贾清林律师上午表示,4部委下发的上述《通知》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
但他同时指出,上述《通知》只是赋予了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获取法律救济的权利,要最终获得救济,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还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这是因为,有权获得救济和实际获得救济还是有区别的。
因此,广大股民或者中小投资者最好还是提高投资风险意识、尽量避免成为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