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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过后借助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待股价上涨后减持,或将股份托管,实现二次避税。这为我们跟踪股东动向提供了新线索。
高送转和业绩超预期是年报行情的两大主线。高送转背后的原因很多,包括上市公司股本扩张需要、配合二级市场炒作等等,从原始股东套利避税角度也可解释部分上市公司热衷高送转的原因。
以某东部地区的上市公司为例,该公司2011年5月8日(时间做了虚构,但文章里的相对时间均未变)在创业板上市,一年后即2012年5月8日小非解禁,该次解除限售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761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6.28%。上市公司采取的行为:限售股解禁后马上高送转。2012年5月6日发布2011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在2012年4月公布2011年年报时已公布分配预案),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每10股转增10股。本次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5月11日;除权日为:2012年5月12日;本次所转增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12年5月12日。
高转增股本可以提高股价,同时实现合理避税。对股价的正面影响而言,在盈余和现金股利不变的情况下,发放股票股利可以降低每股市价,从而吸引更多投资者;发放股票股利往往会向社会传递公司将会继续发展的信息,从而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稳定股票价格;填权效应,有时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后其股价并不会成比例下降。而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规定并未将解禁日之后孳生的送转股纳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从理论上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如某原始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100万股,限售期结束时的股价为每股10元,若此时售出股票,那么计税基础就是1000万元,但是如果在限售期结束之后,公司进行10转10的高比例转股,该股东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0万股,对应除权价格为每股5元,按照规定,该200万股中有100万股为限售股,而转股后的另外100万股因为是在解禁日期后获得的流通股,所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此时的计税基础为500万元。
公司小非在除权日之后的几天内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共减持1008万股,套利金额2.11亿元,并通过高送转成功实现了合理避税。虽然上述案例并不多见,但为我们跟踪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供了线索。原始股东若为套利避税:本年度小非解禁,去年年报公布高送转的股利分配预案;小非限售期过后实施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待股价上涨之后在进行减持。从提前提防大小非减持潜在风险的角度看,除通过年报高股票分红进行一次避税之外,一些大小非将股份托管到一些有返还税收优惠地区减持,从而达到二次避税目的,另外上市公司法人股东变更注册地到西藏、新疆等有税收优惠的地区,可能也是为了减持避税提前作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