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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股转系统和区域市场“两地挂牌”不可行

1楼
我是小散 发表于:2013/4/27 13:39:00
  至于转板,这位专家指出,如区域市场挂牌企业达到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准入标准,可申请到股转系统挂牌;企业转板同样须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两个市场间不存在“转板便捷通道”。由于这一“转板”过程涉及企业的首次“公众化”,因此还需经证监会核准。

  防控市场风险外溢

  2012年以来,一些地方纷纷设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并开展跨区展业。业内专家指出,根据《证券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股转系统和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存在根本区别,这主要体现在前者具有“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市场法律地位。该专家同时表示,现阶段由于全国场外市场覆盖范围受限于四个园区,为区域市场的不规范发展留下了空间,但在监管不到位、盲目追求“流动性”和“证券化”的背景下,跨区展业可能带来的风险外溢应当引起重视。

  近几年,全国各地为推进权益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股权、产权、文化艺术品、中远期大宗商品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但由于缺乏规范管理,这些交易场所的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并最终引发了国家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

  2011年11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即“38号文”),决定对包括区域性市场在内的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即“37号文”)进一步明确了清理整顿工作要求。两个文件对包括区域性市场在内的各类交易场所的界定以及清理整顿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不得集中交易,不得标准化、连续化交易,不得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突破200人限制就成为了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运作不可逾越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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