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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参考当天个股估算损失缺依据
本报讯 记者张庆申青岛市民李女士因网络中断未能将股票卖出,损失七万余元,因此将网络供应商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此案经青岛市南法院审理后,李女士诉求被驳回,李女士不服判决已上诉至青岛市中级法院。
去年6月4日,李女士在被告网络供应商的杭州路营业厅将宽带网由按“小时计费”变更为“按年计费”业务,并想交纳4月份的上网费。“可业务员疏忽,未收4月份的费用”。李女士称被告此后没给自己任何提示,就在7月2日停了自己的宽带网业务。
李女士称,自己知道被停网后当天上午10点之前就交了网费,在自己多次催促下,当天下午2时30分后被告才开通网络。“我当天没能卖出股票,损失了七万多元钱。”李女士请求法院判被告赔偿她经济损失5万元。
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李女士并未交4月份的网费。“6月4日李女士只交了去年6月到今年5月的宽带包年费。”被告的代-理人张律师称宽带包年与宽带月交费是两项不同业务,营业员会开不同的发票。“用户如果要交费,营业厅不可能拒绝。”张律师表示,从断网到李女士交费后开通,网络供应商的做法都是符合规定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作为宽带用户,应该按照协议按时交费,否则构成违约。网络供应商在李女士逾期交费30天的情况下暂停服务,符合规定,李女士未按时交费造成的后果应自行承担。对于李女士主张的炒股损失,法院认为李女士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她在7月2日那天,需要或者必须做股票交易,另外股票交易的形式有很多种,李女士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办法交易,但李女士并没有采取。“在没有实际完成交易的情况下,参考当天个股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估算损失,缺少法律依据。”法官因此驳回李女士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