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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股改革意见稿与原有规则对比

1楼
我是小散 发表于:2013/6/15 13:03:00

  强化信息披露

  约束原始股东限制新股“三高”追责中介机构

  约束原始股东

  限制新股“三高”

  追责中介机构

  新股发行机制改革

  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证监会网站披露。

  2.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签订发行上市相关的辅导协议后,应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披露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进展。

  1.控股股东、持股的董事和高管应承诺:持股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股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管应提出上市后五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可包括回购、增持等。

  3.发行人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如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

  2.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

  1.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具体地提示上述业绩下滑风险、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的,不在此列。

  2.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3.在发审会前,证监会将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及尽职履责情况进行抽查。

  1.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放宽首发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

  2.申请首发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

  3.新股发行定价由发行人与承销商自行协商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定价方式。

  4.应允许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定价和网下配售。首发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分别不少于20人;公首发4亿股以上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分别不少于50人。有效报价人数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具备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应预先制定上述个人投资者需具备的具体条件,并向社会公告。

  5.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

  6.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股本超过4亿元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7.调整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

  8.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网下发行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发行人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网下配售原则和方式,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承销商应当按照事先公告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1.证监会披露的基本审核流程为:受理材料-初审-落实反馈意见-预披露-上会-落实发审委意见-封卷-会后事项审核-核准发行。

  2.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无相关明确规定

  2.无相关明确规定

  3.无相关明确规定

  1.发行人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应召开董事会分析讨论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因素和风险性因素,相关信息应补充披露。证监会综合考虑补充披露信息等相关情况后,可要求发行人及承销商重新询价。

  2.深交所、上交所皆以新股上市首日的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及盘中换手率作为停牌机制的比较标准。

  1.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证监会可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2.无相关明确规定

  3.无相关明确规定

  1.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发行申请获得核准后,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由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自行选择发行时间窗口。

  2.无相关明确规定

  3.无相关明确规定

  4.除7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至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首发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首发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当中止发行。

  5.无相关明确规定

  6.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发售股份的50%。

  7.网下中签率高于网上中签率的2至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超过4倍时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8.无相关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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